導讀: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對彩禮作了界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范圍。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以下三類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婚約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明確了已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判斷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確定。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明確了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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