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確自傷自殘威脅對方屬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在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確自傷自殘威脅對方屬于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一案中,王某與李某是夫妻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議,丈夫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也多次報警,但皆協商未果。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李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王某。
對于該案,法院指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于精神暴力。法院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這不但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范圍,也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徑,為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此外,最高法提出,還要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反應優勢。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預防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發生的現實危險,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性要求,同時,充分考慮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證據能力的差異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規制,在證據標準方面,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存在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證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更低。比如,在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報警電話記錄,而聽證過程中李某丈夫對李某的受傷照片解釋稱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該解釋不具有說服力,法院結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情況,認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較大可能性并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證據將作為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另外,在申請主體方面,考慮到戀愛、同居等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專門就戀愛、交友或者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糾纏、騷擾婦女的行為明確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件。在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法院對趙某在戀愛結束后騷擾、跟蹤林某的行為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使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得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有效規制。
同時,最高法還要求依法保護好特殊群體利益。如在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法院充分考慮陳某已年逾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申請后主動向屬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材料,使陳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的態度。”法官希望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學習、了解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反家暴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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