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女子方娟在趙凱10歲時改嫁給了他的父親,三人共同生活至趙凱成年,趙凱的父親去世后,方娟再一次改嫁他人,而后方娟和趙凱基本不聯系了。多...
女子方娟在趙凱10歲時改嫁給了他的父親,三人共同生活至趙凱成年,趙凱的父親去世后,方娟再一次改嫁他人,而后方娟和趙凱基本不聯系了。
多年后方娟因生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無法養活自己,便要求趙凱給她養老,趙凱明確表示拒絕,于是方娟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凱履行贍養義務。
訴訟中方娟表示,在趙凱10歲時她嫁給了趙凱的爸爸,盡到了繼母的責任,一直把趙凱撫養到成人,所以她有權要求趙凱贍養自己。
趙凱則表示,方娟并未盡到撫養他的義務,并且自己的父親去世后他和方娟簽了一份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方娟不再繼續改嫁,趙凱便會支付贍養費,現在是方娟違反了協議,所以自己有權不支付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方娟在趙凱10歲時改嫁給了趙凱的父親,將趙凱撫養成人,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繼母子關系(撫養和贍養等同于親母子),而后趙凱的父親去世后,方娟雖然再一次改嫁,但不影響其與趙凱的繼母子關系,所以趙凱需要贍養方娟,責令趙凱每月支付方娟500元生活費。
注:趙凱和方娟簽的協議無法律效力。
此案法院依法裁決,并無不妥,所有內容均有法可依,但網友們卻不買賬了,認為方娟臉皮厚,為什么不找改嫁后的這家子女撫養,為什么還找趙凱,再說了當時趙凱已經10歲了,不需要她過多的照顧,間或吃吃她做的飯而已。
結果現在成了吃了她幾年的飯卻要養她一生,這也太不公平了。
法律上對繼父(母)子(女)的相關規定本意是想讓再婚的兩人要善待養子女,養子女被養大后也要懂得感恩,立法的初衷是好的,毋庸置疑,不然再婚的人虐待孩子等等情況只會越來越多。
雖然本案的判決有法可依,但從情感上來看又確實有讓人難以理解的地方,也顯的略有不公平。
另外通過本案,也讓我們發覺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私下里方娟和趙凱簽的協議為什么沒有效力?如果找公證處公證會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的法律規定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說的直白一點,就是協議要服從法律,地方法律要服從國家法律,刑法要服從憲法等等。
回歸到本案中來,他們簽的協議違反了《婚姻法》,《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繼母子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義務,所以當協議和法律沖突時,就必須以法律為準。
那么這份協如果找公證處公證會有法律效力嗎?明確回答仍舊沒有法律效力,理由同上,況且也不會有公證處做這樣的公證的,就算有也僅僅是唬人的。
對趙凱來說,在父親去世后,繼母繼續改嫁,情感上他接受不了,他拒絕贍養也無非是想給去世的父親留下一點風光。況且繼母和繼子之間本無血緣關系,父親在世時是一家人,父親不在了自然一拍兩散,從他們后來基本不聯系就能推斷出來。
現在讓趙凱給一個沒有關系的人養老送終,別說是他了,絕大多數人接受不了。
最后回答一個疑問,繼母為什么不找后面這家的子女贍養呢?
我估計后面這家孩子已經長大了,她沒有撫養過這家孩子,自然這家孩子對她也沒有贍養義務,他們之間更沒有形成事實上的繼母子關系,或者壓根這家就沒子女。
對此各位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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