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蘆淞區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子袁某進行人身安全保護。這也是本院2023年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基...
近日,蘆淞區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子袁某進行人身安全保護。這也是本院2023年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袁某與姚某在2003年3月份登記結婚。婚姻期間,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姚某屢次實施對女方暴力,派出所曾多次出警勸阻。2017年5月5日雙方離婚。一年后,考慮小孩成長的需要,二人復婚。誰想,姚某惡性難改,屢屢毆打袁某,還多次到岳父母家激烈吵鬧,并言語威脅、恐嚇袁某。因姚某的暴力及恐嚇行為,袁某每天都生活在恐懼當中,為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傷害,遂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本院審理認為
依據申請人袁某提供的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龍泉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及株洲三三一愛爾眼科醫院檢查報告單,足以證明袁某在家中與丈夫姚某有肢體沖突,且袁某有輕微傷。袁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請人姚某對申請人袁某進行威脅、毆打。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五個月內有效;
如姚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家原本是棲息的港灣,家人原本是溫暖的陪伴。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請勿以“愛”之名對我們親近的人實施身體暴力或精神暴力,希望國家、社會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抵制家庭暴力。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時,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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