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2月8日,奇聞事件記者從北京大學副教授范曉蕾處獲悉,她本人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年,范曉蕾因右眼視物部...
12月8日,奇聞事件記者從北京大學副教授范曉蕾處獲悉,她本人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年,范曉蕾因右眼視物部分遮擋前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下稱北醫三院)求醫,經醫生建議,于當年9月8日上午在北京熙仁醫院(下稱熙仁醫院)接受了注氣術治療。術后,其右眼視力從0.8降至0.1。她隨后前往多家醫院眼科求診,最終被診斷為中毒性視網膜病變/右眼缺血性視網膜病變,原因是右眼被注入工業用全氟丙烷(又稱八氟丙烷)氣體。2016年8月,范曉蕾以侵權責任為案由,起訴熙仁醫院及華特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現有損失5萬元,支付懲罰性賠償15萬元,而傷殘賠償金等需在傷殘鑒定完成后確定。2016年首次開庭后,范曉蕾追加了北醫三院作為被告,而熙仁醫院則先后追加了氣體銷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為被告。最終,該案被告增加至5方。2020年元旦,范曉蕾收到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判處熙仁醫院賠償范曉蕾營養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對熙仁醫院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范曉蕾此次收到的二審裁定書認為,一審對范曉蕾的具體損害后果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期間,今年7月14日,范曉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東升派出所報案,控告熙仁醫院及時任院長兼眼科主任張曉麗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11月21日,海淀區醫學會受警方委托召開了醫療鑒定聽證會,目前尚未出具最終結論。
右眼因做注氣手術嚴重病變
北大女副教授打官司多年
2015年9月4日,北京大學副教授范曉蕾覺得右眼不舒服,“有東西遮擋視野。”9月7日下午,她前往北京大學校醫院眼科就診。經檢查視力右眼0.8(矯正)、左眼0.8(矯正),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脫離”,脫離部位在右眼視網膜顳側(有變性孔),處理方案是“轉診至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9月8日早上,范曉蕾前往北醫三院眼科就診,主診醫生馬某某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脫離”,脫離部位在右眼視網膜顳側(有變性孔),治療方案為“右眼玻璃體腔注氣術,雙眼底激光治療”。
“他(馬某某)說視網膜脫離程度很輕,不需要開刀手術,只要打一針就好,讓我到私立醫院熙仁醫院做打針治療。”范曉蕾說。
天眼查顯示,熙仁醫院于2014年12月正式設立,位于海淀區學院路靜淑東里10號,眼科專家馬某某擔任名譽院長。
當天上午,范曉蕾前往熙仁醫院,時任熙仁醫院院長兼眼科主任的張曉麗為其進行了注氣治療。病歷顯示,范曉蕾右眼被注入0.7毫升八氟丙烷氣體。據后來的司法鑒定書,眼用八氟丙烷是一種惰性氣體,眼球內注入可使上皮細胞與視網膜感覺層牢固粘連,支撐視網膜復位,主要用于玻璃體切割、視網膜脫離等手術。
病歷顯示,做完手術第二天,9月9日,范曉蕾前往北醫三院復查,右眼視力降至0.25(矯正)。9月10日,馬某某為范曉蕾執行雙眼光凝術。
此后,范曉蕾先后前往北京多家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眼急性氣體致中毒性視網膜病變,其中包括:中國西苑醫院及協和醫院對其右眼的診斷均為“中毒性視網膜病變”,同仁醫院為“右視網膜脫離C3F8眼內注射術后缺血性右視神經病變”,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診斷為“右眼急性氣體致中毒性視網膜病變”。
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食藥局對熙仁醫院使用上述氣體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熙仁醫院使用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給予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八氟丙烷1瓶;3、處罰45000元。
2016年9月,北京市懷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北普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按《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八氟丙烷許可的情況下,對該氣體進行銷售,從而對該公司處以“沒收經營所得1220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016年8月,范曉蕾以侵權責任為案由,起訴熙仁醫院及華特公司至海淀區法院,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現有損失5萬元,支付懲罰性賠償15萬元,而傷殘賠償金等需在傷殘鑒定完成后確定。2016年首次開庭后,范曉蕾追加了北醫三院作為被告,而熙仁醫院則先后追加了氣體銷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為被告。最終,該案被告增加至5方。
一審判決熙仁醫院賠3.45萬元
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這場訴訟的一審,耗時3年多時間。2020年元旦,范曉蕾收到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由海淀區法院委托的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認為:熙仁醫院的過錯是導致范曉蕾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但不認為北醫三院在暫不具備手術條件情況下,推薦患者到熙仁醫院治療違反診療規范。
對于具體的責任劃分,法院認為熙仁醫院的過錯并非是使用了未經注冊的醫療產品,而是使用的八氟丙烷氣體非醫用氣體、非醫療產品、非醫療器械。因此,法院認定作為專業醫療機構,熙仁醫院應對范曉蕾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對于范曉蕾提出的懲罰性賠償,法院認為北氧公司與北普公司的過錯為未取得八氟丙烷氣體的經營許可,而非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熙仁醫院的過錯是存在于對該氣體的使用,而非生產和銷售,故對范曉蕾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處熙仁醫院賠償范曉蕾營養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對熙仁醫院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范曉蕾不滿意,尤其是法院并未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訴請,于是選擇了上訴。此外,熙仁醫院也提出了上訴。
這起案件的二審,直到今年12月8日,范曉蕾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審裁定書。該裁定書認為,一審對范曉蕾的具體損害后果等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提出刑事控告后
召開醫療鑒定聽證會
在這起案件二審期間,2023年7月14日,范曉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東升派出所報案,控告熙仁醫院及時任院長兼眼科主任張曉麗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警方當場受理了其控告。
在控告中,范曉蕾認為,二者明知相關八氟丙烷氣體無任何醫療器械資質、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仍然購買并使用于手術,導致其右眼視力從原來的0.8降至0.1,至少構成輕傷。她希望公安機關依法對熙仁醫院、張曉麗的案涉行為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8月1日,為查清熙仁醫院對范曉蕾的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海淀分局委托海淀區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鑒定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委托查明的具體事項為:1、范曉蕾右眼損傷程度;2、熙仁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范曉蕾的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3、如存在過錯,所致該過錯的主體是何人。
11月21日,海淀區醫學會組織召開醫療鑒定聽證會,5位專家組成員以及范曉蕾及兩位代理律師、熙仁醫院一位工作人員及兩位代理律師參與了這場聽證會,張曉麗本人并未到場。
聽證會上,范曉蕾一方認為,在醫學史上,工業用八氟丙烷用于眼科治療后,確實會嚴重損害患者的視網膜,工業用八氟丙烷用于眼科的玻璃體腔注氣術造成患者傷殘,已有大量案例。范曉蕾目前的視力損害完全是涉案八氟丙烷有毒氣體損害所致,熙仁醫院在本案中存在違法侵權的事實,且與范曉蕾目前視力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熙仁醫院一方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氣體不符合標準,而且生產銷售都是按醫院氣體生產銷售的。熙仁醫院的醫療行為本身也是按照醫療規范進行的,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張曉麗僅是給范曉蕾治療的接診醫生,相關治療器械由熙仁醫院購置,張曉麗未參與,對此也不知情。張曉麗提供的診療行為是代表熙仁醫院的職務行為,均按照規范常規進行,醫療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
值得注意的是,聽證會中有專家對相關公司并沒有醫療器械許可資質的問題提出問詢,熙仁醫院代理律師表示其在購置過程中未進行相關審核確實存在過錯。
奇聞事件記者曾就文中涉及的問題,向熙仁醫院代理律師提出采訪需求,該律師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此外,奇聞事件記者聯系了張曉麗,張曉麗表示不方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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