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有關要求,檢察機關認為,對于科研人員為科學研究突破而實施的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有關要求,檢察機關認為,對于科研人員為科學研究突破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結合其立功、自首表現,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為了研究虎類等獸類分類、起源與進化,盡快收集完善老虎亞種數據等,他鋌而走險,自費收購獸類顱骨,涉嫌犯罪。遼寧省北鎮市檢察院日前辦結了該案。辦案中,該院沒有就案辦案、一訴了之,而是圍繞犯罪嫌疑人為科研私自收購獸類顱骨的行為及其危害后果、自首情節等進行詳盡地分析論證,準確把握案件性質和法律定性,依法審慎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自費收購野生動物頭骨
實驗室主任鋌而走險
2014年至今,黃某任某直轄市自然博物館某實驗室主任,主要從事虎亞種分類及進化研究。其間,為研究虎類等獸類分類、起源與進化,實驗室需要定期采購獸類顱骨。
然而,由于實驗室通過正規渠道采購研究使用的獸類顱骨標本申報程序相對煩瑣、審批周期長,為搶抓科研進度,黃某決定鋌而走險,自費收購顱骨。
黃某通過社交軟件結識了中間人羅某(已另案處理),表達了想要收購獸類顱骨的想法。隨后,黃某通過羅某,陸續從張某某(已另案處理)手中非法收購多個獸類顱骨,共花費13萬余元。2021年7月,黃某購買的1個虎顱骨在走私運輸途中被海關查獲,至此案發。
負責辦理該案的北鎮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德鳳介紹:“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黃某除主動交代了其購買虎顱骨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其之前非法收購其他3個野生虎顱骨、1個野生獅子顱骨、1個沙漠狐顱骨等違法犯罪事實,并上繳了非法收購的全部野生動物制品。”經鑒定,黃某非法收購的上述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總價值為97.85萬元。
2022年8月,公安機關以黃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將該案移送北鎮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核實自首和立功情節
全面收集證據綜合考量案情
審查起訴階段,據黃某供述,其收購顱骨是為盡早收集完善老虎亞種數據、推進老虎亞種分類科研成果等。“經調查,我們了解到,黃某癡迷于對老虎等野生動物的研究。他私自網購虎顱骨等獸類顱骨是為用于科學研究,縮短科研周期,并非倒賣牟利,其犯罪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性很小。”該院第一檢察部辦案檢察官張揚介紹。
通過審查核實黃某在科研領域的研究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辦案檢察官了解到,黃某屬于我國虎種群基礎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者,取得了多項重要科研成果,為提升我國虎研究領域中的地位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取保候審期間,黃某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帶領團隊完成了多項科普、科研重點工作,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節。
此外,檢察官認為,黃某經傳喚第一時間到錦州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屬于自首情節。結合其到案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收集案件證據,主動退回全部涉案野生動物制品,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辦案檢察官初步認定,黃某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專家論證+公開聽證
審慎處理準確把握法律界限
“寬容絕不縱容,審慎務求公正!”北鎮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光告訴記者,鑒于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該院向上級檢察機關進行了匯報并確定了這一辦案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有關要求,楊光表示,北鎮市檢察院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動物研究科研領域專家意見。
結合專家意見,北鎮市檢察院還就是否對黃某作相對不起訴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人民監督員就本案進行公開聽證。經討論,聽證員一致支持檢察機關對黃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北鎮市檢察院認為,對于科研人員為科學研究突破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結合其立功、自首表現,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最終,該院依法對黃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請檢察官放心,我會深刻吸取這次慘痛的教訓,今后一定腳踏實地、嚴格遵規守法開展科研活動。”得知檢察機關對自己作不起訴處理后,黃某如釋重負,表示日后愿意竭盡所學,幫助檢察機關解決辦案中遇到的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鑒定難題。
此外,為避免“一放了之”,進一步落實普法主體責任,實現教育懲戒目的,北鎮市檢察院主動聯系黃某所在單位,采取遠程會議的方式進行了不起訴決定宣告送達和訓誡教育。
會上,檢察官宣告了對黃某作不起訴處理的理由和依據,對其犯罪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危害后果進行了深入闡釋,責令黃某具結悔過。黃某所在單位有關負責人也從科研領域分析了買賣野生動物制品的現實危害后果,要求黃某吸取教訓,避免再犯。
“辦理一案,更要警示一片!”張揚介紹,以此案為契機,北鎮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就加強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達成一致意見,聯合開展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普法宣傳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群眾對瀕危野生動物生存狀況及保護工作的了解,引導群眾拒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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