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女子兩次懷孕、流產,并在孕期遭他人強奸,丈夫解除婚約關系后起訴其退還彩禮。判決書顯示...
近日,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女子兩次懷孕、流產,并在孕期遭他人強奸,丈夫解除婚約關系后起訴其退還彩禮。
判決書顯示,馬某,男,漢族,住河南省蘭考縣;魏某,女,漢族,住山東省曹縣。
庭審中,馬某稱,其與魏某于2021年2月相識,并舉行訂婚儀式。訂婚時,其給付魏某108000元見面禮;商議結婚事宜時,給付魏某21萬元,魏某退回1萬元;2021年5月,其與魏某舉行結婚儀式,魏某拿走28400元磕頭禮。
馬某表示,其婚后一再要求魏某辦理結婚證,但魏某不同意。現雙方發生不可挽回的矛盾,無法繼續同居生活。因其給付魏某數額巨大的禮金,致其現在負債累累,經濟困難。
馬某請求,判令魏某返還彩禮117740元。
魏某辯稱,馬某要求其返還彩禮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判令馬某返還其私人財物,并補償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害。理由如下:
1.雙方結婚時均未達到法定婚齡,因此未辦理結婚登記,直至現在,其仍未滿20周歲。馬某稱其不同意辦理系無稽之談。
2.馬某主張的見面禮、磕頭禮不屬于彩禮,不應當予以返還。
3.馬某給付的彩禮已部分返還,并用于購買嫁妝及消費支出等。
商議結婚事宜時,馬某給付20萬元彩禮,并非21萬元,且在當天退回2萬元。舉辦結婚儀式前一天,其去馬某家放了4萬元壓箱禮及價值2000元的衣服、鞋子。
舉辦結婚儀式的當天,其隨包帶了800元,其父母分別給了馬某5000元的改口費。其購置了家具、電器、床上用品、手工被等作為嫁妝送至馬某家里。此外,2021年7月,給馬某家買床、床上用品等,給馬某及其父母買衣服。共計110840元。
舉辦完婚禮儀式后,回門宴共計花費33576元。
4.其隨馬某一起生活期間,分別于2021年8月、2022年9月兩次懷孕。第一次懷孕時,馬某一言不合就對其拳打腳踢,致其流產,此時其尚未年滿18周歲。第二次懷孕后,馬某及其母親污蔑其懷的是鬼胎,想方設法帶其去算卦,致使其遭他人強奸。后馬某要求解除婚約關系。
5.2022年10月,馬某與其就解除婚約關系一事簽訂協議。溝通過程中,雙方一致同意,其自行引產懷孕5個半月的胎兒,無需返還彩禮,并互相保證以后各自嫁娶,互不干涉影響。現其已引產,馬某卻出爾反爾,實屬突破道德底線。
6.其年齡尚小,連續兩年懷孕流產,遭受他人侵害,并被自認為最親近之人拋棄,對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創傷。其保留之后為治病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訴權。
法院認定,2021年,馬某與魏某舉行訂婚儀式,馬某先后給付魏某彩禮30余萬元,魏某返還部分彩禮并陪送了嫁妝。舉行結婚儀式后,馬某與魏某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魏某兩次懷孕、流產。其中,在第二次懷孕期間,被他人強奸。2022年10月,馬某與魏某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解除同居關系,魏某懷孕5個月,由魏某自行流產,以后雙方互不干涉影響。簽訂協議時,魏某知曉馬某占有其賠償金4萬元。簽訂協議后,2022年11月,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魏某訴馬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魏某訴稱馬某占有了他人給付給其個人的賠償金4萬元,要求馬某返還,后經該院調解,馬某返還魏某4萬元。
法院認為,馬某與魏某簽訂的協議雖未載明彩禮返還及賠償金返還問題,但明確約定以后雙方互不干涉影響,具有互不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魏某在簽訂協議后,將馬某訴至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有違誠信原則。因馬某與魏某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解除婚約后,魏某應返還馬某剩余彩禮。考慮到雙方已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魏某在舉行結婚儀式時陪送了嫁妝,尤其是魏某在與馬某同居生活期間兩次懷孕、流產并被他人強奸的特殊事實,結合雙方簽訂的協議及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審結的魏某訴馬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情況,本院酌定魏某應返還原告馬某的彩禮數額為4萬元。
法院判決:魏某返還馬某彩禮4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付清;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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