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一條河南周口一中藥種植合作社遭人哄搶,種植園主坐地痛哭的短視頻在社交媒體引發網友圍觀和熱議。華商報等媒體跟進調查,佐證事件屬...
近日,一條“河南周口一中藥種植合作社遭人哄搶,種植園主坐地痛哭”的短視頻在社交媒體引發網友圍觀和熱議。華商報等媒體跟進調查,佐證事件屬實。據種植園相關負責人介紹,遭遇哄搶,讓他們損失20萬元左右。
當地村干部表示,事發后,鄉政府、派出所的相關負責人已前往現場處理此事,“鄉里正在給群眾做工作,讓群眾把藥材退回來。另外,也在想辦法要逐步改變群眾的思想。”
11月1日晚,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農業農村局就網傳“村民哄搶中藥事件”發布情況通報稱,10月31日下午,周口市淮陽區馮塘鄉一藥材種植戶邱某某對種植的白術在第二遍收割進行到三分之二時,機械發生故障。附近村民誤認為種植戶第二遍已收割完畢,遂進地撿拾藥材。
“哄搶”和“撿拾”是兩個概念
“哄搶”變“撿拾”,加速了爭議和輿情擴散。此前,河南南陽、周口等地也曾因村民“撿拾”他人財物或莊稼而沖上社交媒體熱搜。
先拋開“哄搶”“撿拾”之爭不說,就連以“撿拾”為辯護理由的地方職能部門,也都認同這種“撿拾”不妥——這可看作是爭議各方的底線共識。
上述幾宗事件都驚動了警方,也都有警方勸返甚至驅散“撿拾”者的后續。這進一步說明,在所有權人現場明確表示權屬并積極制止“撿拾”的情形下,這種集體“撿拾”的行為沒有合法性。
分辨“哄搶”或“撿拾”并不困難。通俗表達,“我的東西,我不給,你不能拿”。“撿拾”也要以所有權人對其財物的明示放棄為前提。
進而論之,不論是上次的集體哄搶玉米,或是這次的集體哄搶藥材,哪怕按照當地職能部門的官方回應,涉案人確實是因“誤認”而進場“撿拾”,在權利人現場制止,甚至在警方出面明確制止之后,仍堅持“撿拾”,這就不只是“不妥”或“誤會”,而已然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法不責眾”從來不是立法原則
離這些“撿拾”者最近的刑法條款,是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聚眾哄搶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刑法規定上不難看出,立法對群體性犯罪的確有所考量: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成其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的主體。但這并不能理解為“法不責眾”。
非“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違法性質并無二樣,只不過違法行為和社會危害較前者為輕。依“過罰相當”“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法律責任承擔上,夠不上刑事追責的,還有行政處罰。
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可見,刑事處罰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對此類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可以說,對這種明目張膽的哄搶行徑,法律上沒有漏網之魚。具體某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需警方介入調查,并在查明事實之后才能進行依法處置。執法部門也不應因為涉及人數多、執法過程復雜而輕輕放過。一次次的輕拿輕放,不會起到任何警示效果。
需明確的是,“法不責眾”從來不是立法原則,更不應成為執法的遵循。“不立案、不查處、不回應”的“三不原則”是比集體哄搶更嚴重的違法。相關職能部門若在處理類似事件時不作為,乃至瀆職,遠甚于被漠視的具體違法行為,更是造成集體哄搶事件一再發生的溫床。
長遠來看,一旦哄搶得不到依法有力處罰,鑒于遭哄搶對象多為土地承包者,這難免會影響到當地的土地租金等,進而影響當地的營商環境乃至經濟發展前景。
用“法也責眾”的依法處置和個案公正來回應集體哄搶事件的多發,才是對當地最好的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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