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鄭州市金水區鄭東龍湖一號問題樓盤項目攻堅化解工作指揮部(下文簡稱指揮部)發布的保交樓處置公告,引發部分業主不滿。該公告稱,對于...
近日,鄭州市金水區鄭東龍湖一號問題樓盤項目攻堅化解工作指揮部(下文簡稱“指揮部”)發布的“保交樓”處置公告,引發部分業主不滿。
該公告稱,對于(保交樓)地塊(7-1、7-2、4-1),原團購業主若選擇繼續持有房源的,需要按照1357.6元/㎡的標準補交房款,并鼓勵一房配購一車位,一個儲藏室;原團購業主若選擇退款,將以4.75%的年化率退還本金及利息,半年內有序退款到位;對于4-2地塊、5號地塊,可選擇退款(利率同上),也可選擇置換房源,同時不再補償資金占用費,并按照鳳起梧桐園(6號地塊)置換單價12146.36元/㎡補交房款。
多位業主表示,以上解決方案并不合理,并拒絕補交房款。業主堅持按照之前的購房合同辦理交房。
據了解,鄭東龍湖一號開發商為河南美商置業有限公司,該項目位于中州大道與楊金路交叉口東北角500米左右,占地約2100畝,涵蓋住宅、公寓(寫字樓)、酒店、商業等。按照原計劃,該樓盤應在2019年底陸續交房,但是3年多過去,如今依然沒有完成所有施工。
有業主認為:
三種方案缺少法律依據,不會補繳費用
奇聞事件聯系到一名7-1地塊業主,據其反映,其在2013年團購,交了20萬的定金,2017年選房簽訂合同,網簽備案,開始還房貸。合同上規定的交樓時間是2019年12月31日,但一直拖到現在都沒有交房。面對指揮部給出的三種方案,業主們認為三種方案都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但還是傾向于選擇第一種交房方案,希望能按時交房,“再不交都影響孩子上學了”,但不會補繳費用。該業主稱“7-1地塊已經具備交房條件,也已竣工驗收過一次,有些業主之前收到了延期交樓的通知,但我沒有收到,我是在群里看的其他業主收到的通知。”
據一名4-1地塊業主向奇聞事件反映,其稱2016年全額付款100萬左右進行網簽,“因為已經網簽過,也希望如期交房,但不會補繳費用,也不會配購車位和儲藏室”。該業主還稱,如果到時必須要補繳房款才能交房,會選擇退款。
另據一位4-2地塊業主反映,其稱2013年交定金,2015年補齊了首付款,由于4-2地塊目前都沒有拍到,只能無奈選擇退款。
面對諸多業主的質疑,奇聞事件記者以業主身份聯系到指揮部,工作人員表示指揮部主要由金水區政府牽頭成立,其所公布的三種方案也是相關部門經過前期調研后討論出來的結果,包括政府相關部門、開發商和第三方機構,這是根據第三方測算結果統一制定出的方案。“要是業主覺得三種方案都不合適,可以先登記,后續會有針對特殊情況出臺的方案。”至于不選擇任意一種方案,會不會被單方解除網簽備案的協議,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相關情況。
至于以上方案中的差價數額、年化率和置換金額的確定,指揮部工作人員解釋稱,將差價金額定在1357.6元/㎡,“這是由第三方測算機構通過各方面的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根據團購地續建資金與剩余貨值之差,其結果再除以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積得出的數值。”
據了解,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會計事務所測算,團購地續建資金總需約6.89億元,剩余貨值包括未銷售車位貨值約1.06億元,未銷售儲藏室貨值約8575萬元,車位和儲藏室屬于鼓勵購買,并非強制購買。
“4.75%的年化率是根據之前業主與開發商的訴訟里折中得到的數據。”上述工作人員表示,至于12146.36元/㎡的置換單價,“鳳起梧桐園銷售備案均價為18500元/㎡,置換標準為12146.36元/㎡,這個數值是開發商確定的。”
隨后奇聞事件聯系到金水區住建局,工作人員證實該指揮部確實是有金水區政府參與,其他情況尚不清楚。
律師說法:
補差保房應該是購房者現階段最好的選擇
對于上述方案的合理性,奇聞事件聯系到了相關律師進行解讀。
四川盛豪(德陽)律師事務所蔣健律師表示,從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角度,以上方案的處理方式應該與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不符,從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來看也并不合理,但如果從購房者權利實現的可能性和時效性的角度,補差保房應該是購房者現階段最好的選擇。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奇聞事件,對于已經網簽備案過的業主仍需繳納費用才可交房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業主需繳納額外費用才能交房,那么業主要房但是需要額外購買儲藏室和車位的行為顯然不合理。”
“政府部門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應遵循法律程序,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協調。如果合同屬于民事合同,政府部門通常不會直接干預或解除合同。”付建認為,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城市規劃等問題,政府部門可能會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障公共利益,但政府部門若單方面協調解除已備案合同、未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知情權,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合同法有關規定,若政府單方面解除已網簽備案合同,應該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與原業主協商,互利、合理、有償地妥善解決,保障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付健還表示,業主如果選擇解除合同,確實意味著成為債權人,但如果房產企業申請破產,業主的房款很大可能得不到償還。“從政府的層面講,既然對爛尾樓項目的保交政策是出于對購房者生活和財產的保障,那么就應當最大層面地從購房者角度考慮問題。”付律師建議購房者進一步和當地相關部門協商,在繳納額外費用的前提下不把購買車位等作為附加條件,以達到“退無可退”情況下的利益平衡。
上一篇:鄭州輕生女教師曾被要求加班數石榴 管城區教體局已介入處理此事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