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前幾日, 北京女子有理有據的要求試用期離職給N+1補償,給所有勞動者和HR上了一堂普法課。3月3日,上海女子因準點下班,試用3天被公司辭退
前幾日, 北京女子有理有據的要求試用期離職給N+1補償,給所有勞動者和HR上了一堂普法課。
3月3日,上海女子因準點下班,試用3天被公司辭退,被推上熱搜。
當事人王女士介紹,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上午9點半到下午6點半,下午6點33分,她用電腦給領導發了消息,但領導并未回復,于是決定下班。
次日早上,她被領導叫進辦公室一頓痛罵,指責她失職,并出具了一個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態度不好為由將她辭退。
大家認為,試用3天,能拿到N+1補償嗎?
看到網絡上該公司開出的辭退通知書,對該公司HR的專業度是不敢恭維。
這是妥妥的違法解除,2N到手。但是此時的2N是1倍,而N+1是1.5倍。
我們來解讀一下這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本公司同意”,這是在玩文字游戲,在措辭上想避免是企業單方解除,是員工提出。
這個做法是掩耳盜鈴,欲蓋彌彰。
HR自導自演的場景是這樣的:員工因為無故頂撞上司,工作主動及工作紀律差,不以公司利益為首,痛心疾首,聲淚俱下,毅然向公司承認錯誤,主動離職。員工雖然沒有什么貢獻,公司卻仍計劃結清員工的3天工資,可謂仁至義盡。員工理應感激涕零。
“并不用繳納當月五險一金”,妥妥的違法。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員工只要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不論幾天,均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關鍵的主體內容中,沒有看到解除的依據,如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第幾章第幾款,《勞動合同法》第多少條,完全沒有。只是寬泛的寫了員工的幾個問題。
可能對于這些問題的事實證據是否靠譜,這個帽子扣的行不行,HR心里也沒底。
通篇也沒提到經濟補償的事情。
如果不給經濟補償,又是即時解除,實際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的幾種情形才合理。如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等。
如果要生搬硬套,只能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但是把按時下班視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但搞笑,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總而言之,王女士的這種情況,根本找不到可以單方解除的依據。只能協商解除。
看該解除通知最后的一些損害公司聲譽的要求,明顯是很害怕員工把離職的事情捅出去,給公司造成聲譽影響。
這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一份違法解除的直接證據。
只要上海這名王女士提起仲裁,2N(1倍工資)的經濟補償肯定到手。
最厲害的是,王女士還可以選擇不要2N,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被支持,還可以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那個時候,公司面臨的不僅是2N的問題,而是N加多少個月補償的事情。
最后想說的是,恭喜王女士,這樣的公司,真的是越早離開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