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蘇某故意殺人案。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起,被告人蘇某因多次遭到家暴、家庭收入低等原因產生輕生...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蘇某故意殺人案”。
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起,被告人蘇某因多次遭到家暴、家庭收入低等原因產生輕生念頭,又擔心智力殘疾的長女黎某在其死后無人照顧,而且今后會拖累其次子,就有了殺死黎某之后再自殺的想法。
2022年9月4日11時許,蘇某帶黎某在瓊海市某鎮(zhèn)做完核酸檢測后,駕駛電動車載黎某到鎮(zhèn)上散心。當日11時40分許,二人路過噴泉音樂廣場附近時,黎某稱想要小便,蘇某停車并將其帶到河邊綠化帶旁,見黎某不知尋找隱蔽處而欲在草坪隨地小便,蘇某頓覺氣惱并深感自身不幸,再度產生帶女兒一起尋死的念頭。
蘇某遂帶黎某途經小路到河邊,并將黎某推下河岸,意圖致其落入河中溺亡,但黎某落在河水約1米深的淤泥地里。見狀,蘇某令黎某在該地小便,又讓其脫下內褲到深處的河水中清洗。黎某在清洗褲子時發(fā)生溺水掙扎,蘇某在岸上目睹全過程未予施救。
待黎某不動后,蘇某下河將黎某拖至河邊,確認其死亡后,蘇某為黎某穿上內褲,并將其臉清洗干凈。之后,蘇某嘗試自殺未果。當日18時許,蘇某回家告知丈夫說黎某掉入河里溺亡并讓家人去收尸,丈夫聞訊后通知其他家屬并隨蘇某趕到現(xiàn)場。堂哥認為此事可疑,在現(xiàn)場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蘇某知道他人報警后并未逃離現(xiàn)場,后被出警民警帶回調查。
經鑒定,被害人黎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蘇某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審能力。2023年2月13日,被害人黎某的父親等人一起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蘇某表示諒解,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故意非法剝奪智力殘疾女兒的生命,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蘇某在案發(fā)后帶著家人返回現(xiàn)場,看到堂哥打電話報警未逃離現(xiàn)場,被民警帶回公安機關調查時沒有逃避、反抗等行為,并能夠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蘇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瑣事引發(fā),被告人蘇某在案發(fā)后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蘇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海南一中院判決被告人蘇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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