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救護車載人跨市買毒品事件引發關注。據檢察日報正義網報道,2022年5月在河南某高速路出口,一輛救護車被攔下,車上的癮君子王某被民...
近日,救護車載人跨市買毒品事件引發關注。據檢察日報正義網報道,2022年5月在河南某高速路出口,一輛救護車被攔下,車上的“癮君子”王某被民警抓獲,并從其身上搜到毒品約50克,王某交代這是他第三次坐救護車去濮陽買毒,每次王某都會支付代某1000元至1500元車費。對此,網友評價:坐救人的車干傷天害理的事,真是毀了救護車的形象!
本該用于救人性命的“生命之舟”,卻被犯罪分子多次利用,可見隱患巨大。據報道,僅僅一年間,代某開著這輛救護車跨市區320余次,跨省40余次。而醫院出車記錄顯示,代某真正執行醫院的救護、轉運任務僅僅是個位數。仁濟醫院官方也表示,代某自愿出資購買車輛,車輛的維護人員、實際使用者均是代某。這表明,代某名下的救護車完全屬于脫管狀態,想拉啥就能拉啥。
之前,救護車違規私用曾多次引發熱議。去年,上海一救護車駛入上海某居民小區購買香煙;2019年12月7日,一輛上海牌照的救護車在機場接機;還有救護車運送麻將機、拉著一車海鮮果品出現在異地街頭等。救護車被違規私自使用,絕非一件小事。承擔著救死扶傷重任的生命快車淪為運毒黑車,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其背后暴露出民營醫院救護車制度的管理漏洞。
如果醫院沒法對救護車做到有效監管,救護車、醫院的公信力何在?據報道,代某交代,此前他用救護車“拉私活兒”的時候,從未遭遇任何卡口檢查,基本暢行無阻。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醫院的救護車只能執行醫院或120急救中心委派的醫療救護任務,代某的這輛救護車明顯違規。
此外,在現實中,更多的救護車其實執行的是醫療服務工作。我國衛生行業標準將救護車分為兩類:一類為院前急救車輛,主要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由120急救指揮中心統一編號、統一調派;一類為醫療衛生救護車,主要承擔轉運非危重病人,運送器官、血液、標本等,以及服務醫療下鄉、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代某的救護車屬于后類。但雖然兩類車輛執行任務不同,但外觀、內部設計相似度極高,且車身多數噴涂了“急救、搶救”或紅十字標志字樣,讓人很難分辨出不同性質救護車的區別,極具迷惑性,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給失控的救護車踩下剎車,需要多部門合作,多項并舉齊發力。加大懲處力度,明確醫療機構承擔起救護車管理責任,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明確相關責任人員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杜絕違規牽線等違法違紀行為。健全救護車及相關駕乘人員的管理制度,并加強對救護車駕乘人員的管理。定期開展救護車運行管理情況的督查,及時糾正違規違法行為。同時,規范救護車的增購審查、運行管理,避免出現救護車掛靠等違規管理情況。進一步細化救護車類別以及相應的道路通行權利,不能讓所有救護車都享受特殊路權,非急救車輛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此外,加大合規救護車的投入,探索市場準入機制,滿足民眾對于醫療急救的需求,填補上公共資源的空白,才能從根本上縮小黑救護車的市場。
法律法規有“牙齒”,才能嚴防“破窗效應”。加強整頓和治理,才能堵住醫院日常管理的漏洞。這次事件,不僅要依法依規對責任人處罰,而且還要對責任機構追責,絕不能讓“救命車”淪為“私家車”“拉貨車”“運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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