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今天(11月1日)記者獲悉,前段時間,無錫的孫先生從某影視公司處,花了100萬元買了一部電影2.63%的投資權和收益權,原本以為電影上映后能賺...
今天(11月1日)記者獲悉,前段時間,無錫的孫先生從某影視公司處,花了100萬元買了一部電影2.63%的投資權和收益權,原本以為電影上映后能賺大錢,結果最終卻因為票房不佳,虧了近96萬,孫先生認為合同中有詐,于是將影視公司告上法庭。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級法官 顧瑜:“小孫通過某影視公司的宣傳營銷,對某部電影非常心動,這部電影入圍了釜山國際電影節的主競賽單元,男主角憑借該影片也獲得了一個演員獎項,女主角正好近幾年人氣大漲,小孫十分好看這部影片的表現,他就與影視公司簽訂了合同,花了100萬元,從影視公司處受讓了2.63%的投資份額。”
轉讓合同明確了導演、監制、主演、預計公映時間、投資總金額等基本要素,有些約定十分詳細專業,讓小孫這個外行人覺得十分放心,小孫也覺得這筆投資十拿九穩。然而,電影在次年放映后,累計票房僅300余萬元。影視公司測算后,告知小孫只能分到4萬余元,這讓小孫難以接受。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級法官 顧瑜:“小孫就提出,影視公司存在相應的虛構投資金額,不具備電影的知識產權等等合同欺詐的情形 ,要求確認這個合同是沒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法院審理后發現,雙方簽訂的投資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風險提示。合同載明“如院線發行收入不足以彌補投資方投資,不足部分甲乙雙方自行承擔各自損失”,這意味著雙方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保本”,更不“穩賺”。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級法官 顧瑜:“《民法典》對于合同可撤銷民事行為情形也作出了規定,比如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等,本案中,經過審理,這個合同是合法有效成立的,那么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同的履行。”
法院認為:簽訂合同前,小孫確認了所有條款,合同真實有效,不能因為電影虧本了就認定公司欺詐。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級法官 顧瑜:“我們法院最后經過調解,影視公司是減讓了部分宣發費用的負擔,最終同意向小孫結算支付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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