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趙先生報名參加了某留學服務機構的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班,《招生簡章》承諾課程結束后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獲得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
趙先生報名參加了某留學服務機構的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班,《招生簡章》承諾課程結束后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獲得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但課程結束后,趙先生并沒有得到博士學位。雙方合約是否合法?機構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二審最終改判培訓機構返還申請人培訓費118800元。
為獲博士學位
購買培訓機構服務
從事企業管理工作的趙先生為了提升自己的學歷,通過正通教育培訓公司(以下簡稱正通公司)發放的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士(DBA)學位班的《招生簡章》,報名參加了正通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約定由機構提供相關培訓,學制二至三年,并約定課程結束后經考試、考查符合博士學位申請且論文答辯通過者,可獲取國外某大學工商管理博士(DBA)學位,所獲得的學位證書與全日制校本部修讀學員一樣,國際公認。
2018年9月,趙先生通過轉賬形式支付給正通公司19.8萬元。同日,正通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取趙先生19.8萬元,該款項為國外某大學DBA學費。
2021年12月,國外某大學授予趙先生證書,言明經研究生學習與終身學習中心推薦,謹此證明趙先生已達到相當于工商管理博士課程內容相關要求,享有與之相關的所有權利、榮譽和特權。趙先生認為這份證書只是研修證明而非學位證書。
2022年6月,該學位班其他學員通過電子郵件向國外某大學詢問該證書性質,國外某大學答復為:“證書證實的是‘達到了相當于工商管理博士學位的課程內容要求’,但并非本土學位……證書實際上為課程的結業證書。”
趙先生覺得自己被騙了,與正通公司交涉不成,便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正通公司“退一賠三”,但一審法院認為趙先生未能就其主張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未予支持。
趙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不屬合同約定的博士學位證書
二審判返還部分培訓費
趙先生認為,雖然雙方沒有書面的培訓合同,但正通公司出具的收據、案涉項目招生簡章、成績單、微信聊天記錄等均能證明其與正通公司形成了事實合同關系。而且招生簡章明確告知可以頒發博士學位,而趙先生取得的只是課程培訓完畢證明,正通公司存在明顯的違約及欺詐行為。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請。
正通公司辯稱,公司作出的承諾與趙先生所獲得的博士學位證書是一致的,和招生宣傳簡章中的樣本也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欺詐行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雙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趙先生主張正通公司存在違約及欺詐行為,依據是否充分;若依據充分,應如何認定案涉公司所需承擔的責任。
本案中,正通公司提供的商業宣傳廣告材料,詳細記載了報名條件、教學安排、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等明確而具體的內容,所以正通公司向趙先生提供案涉項目商業廣告,應當認定構成要約。而趙先生作為受要約人也已足額支付相應價款,應視為作出同意要約的承諾。因此,雙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商業廣告所載內容,應視為合同約定內容。
對于合同所指向的“博士學位”應作何解釋,上海一中院認為,應按照通常理解及符合合同訂立目的予以解釋,趙先生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自身學歷以期獲得更多的職業發展,該證書應滿足在所屬國的學位層次與我國相應學歷學位層次相對應的要件。正通公司明確表示無法提供其他第三方主體的認證材料,且相關課程設置和頒證要求與所屬國及我國同類型學位顯存差異,實難認為該證書是屬于符合合同約定的博士學位證書。因此,正通公司存在違約行為。
而正通公司雖在招生商業廣告中未能使用嚴謹規范的表述,但也難認為雙方爭議是因正通公司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所致,故該院對趙先生主張正通公司欺詐的意見,不予采納。
正通公司的違約行為雖使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但根據履約情況來看,正通公司提供了相應課程培訓、外出游學、商務交流、論文指導等服務,且趙先生也已實際獲得證書,相應服務及證書的取得也非無任何市場價值。因此,綜合考慮各方因素,酌定正通公司應當返還趙先生60%的合同價款,即118800元。
關于三倍價款賠償的問題,正通公司的違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且合同并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趙先生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該院對趙先生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撤銷原判、正通公司返還趙先生培訓費118800元,并駁回趙先生其他訴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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