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深圳市交通局對北極鯰魚一事的回應與詩人白居易筆下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琵琶女姿態頗為相似。不過相比于琵琶女的半遮面,深圳
深圳市交通局對“北極鯰魚”一事的回應與詩人白居易筆下“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琵琶女姿態頗為相似。不過相比于琵琶女的“半遮面”,深圳市交通局表現得更為遮掩:“不公開”。只是不知道,是否也是因為“有所顧慮”?
9月13日,據奇聞事件報道,歷時五個月,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終于對“北極鯰魚”炫富事件進行了答復,只是并非人們所期待的調查結果。有網友曬出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此事的答復函,其中寫道:“經研究,您申請的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公開。此后工作人員還表示,會將訴求反饋給主流部門,會由主流部門去核查。
邏輯嚴謹且有法律背書,當地交通運輸局對北極鯰魚一事的回應看起來的確是有理有據。不過放在當下,這樣的結果實在是令人難以信服。
面對輿論環境廣泛彌漫的不信任,有“好心網友”進一步為其解釋道,北極鯰魚違紀違法問題,你們反映錯渠道了,應該反映給紀委。話說的雖然沒錯,卻避開了一個事實:深圳市交通局既然明知對北極鯰魚一事的調查不屬于政府信息,那前五個月為什么不說清楚,而非要等到現在呢?當初曝光時態度模棱兩可,回復曖昧,到了現在又把“皮球”踢給主流部門,這一前一后的做法很難不讓人猜測其中是否藏有貓膩。
其實正常來說互聯網都是潮來潮去,飄瞬即逝的,很少有誰愿意去持續關注某一件事,而對于北極鯰魚一事大家之所以能一直保持耐心,并不斷追問,其實已經不僅僅是對當下腐敗現象的深惡痛絕,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一份期待:無論是誰,一旦突破法律底線都必將遭受制裁。可如今的局面顯然沒有滿足人們的這份期待。如果連輿論這般施壓都呼喚不出真相,公眾很難不產生失望的情緒,甚至是不信任。這份失望和不信任不僅是對當地政府工作,更是直指權力監督機構。
事實上,不僅是大家需要一份清晰的調查結果,北極鯰魚自己一家也需要。早在今年3月份,北極鯰魚的爺爺鐘先生就曾表示,“網上部分言論系網友造謠,孫女因其爭議言論正哭得一塌糊涂,希望當地部門一定要調查清楚,避免影響單位聲譽和孫女讀書。”如果鐘先生果真如其所言清白無辜,就更應該及時公布調查結果,驅散輿論質疑,還其家族一份清譽。
在官方調查結果未出,事情尚未塵埃落定的情況下,目前還是無法直接給北極鯰魚一家定性。可若一直這般支支吾吾默不作聲,很容易讓大家浮想聯翩,甚至提前給此事下定論。
從今年三月事情被曝光,到四月大量網友的公開追問,再到如今事情再掀波瀾,這已經是北極鯰魚一事第三次引發如此廣泛的輿論關注了。大家的目光再一次聚集于此,仍在等一份結果。一而再,再而三,如果這一次還得不到一個確切的回答,帶來的惡劣影響恐怕遠比腐敗本身更嚴重。
不能再拖了,別讓“沉默的答案”吞掉大家已所剩無幾的那點耐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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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鯰魚”稱感覺“家人貪了”,深圳交通局拒絕公開調查情況?
近日,一篇《深圳交通局決定不公布北極鯰魚的調查情況,權力的任性》文章,在許多自媒體流傳。
據稱,有人就“北極鯰魚”的調查情況,向廣東省深圳市交通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深圳市交通局回函說:“您申請的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公開。”
于是,一些網民認為,根據此函的答復,深圳市交通局是在拒絕公開“北極鯰魚”的調查情況。
那么,深圳市交通局的答復,是否有法律依據?
有法律界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網民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請公開“北極鯰魚”事件的調查結果,是用錯了方法,因為“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調查信息”的確不屬于政府信息。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向記者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目前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對‘北極鯰魚’事件進行調查。但監察機關的調查信息,不屬于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黃捷說。
“雖然對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調查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網民不能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獲取。但對于這類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事件,相關部門在調查結束后,處理結果還是應該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則向社會公開。”黃捷建議。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行政機關對公職人員作出的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 ?此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判決過一起類似案件。
2017年1月7日,張某通過郵寄方式向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澗西區人民政府在收到“(2016)豫行終1176號判決”確認違法判決后,對相關公職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澗西區人民政府答復稱:“關于機關公職人員的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是行政機關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強廉政建設而實施的內部監督行為,其效果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獎懲評價,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您所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收到答復書后,張某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本案中,張某申請公開的第一項信息不是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依法答復其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符合《條例》的規定。《條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洛陽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上訴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申請公開的第一項信息“公開你單位在收到‘(2016)豫行終1176號判決’確認違法判決后對相關公職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而公職人員是否受到處分涉及黨內、行政機關內部分別依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有關人員進行管理、懲戒的問題,不屬于被上訴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河南省高院二審駁回了張某的上訴,維持洛陽中院一審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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