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3月2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家屬方獲悉,安徽試管嬰兒被放錯胚胎事件已初步達成和解。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后,不少網友表示疑惑:試管嬰兒手術流
3月2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家屬方獲悉,安徽“試管嬰兒被放錯胚胎”事件已初步達成和解。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后,不少網友表示疑惑:試管嬰兒手術流程是如何規定和操作的,為何會出現此類錯誤?醫院出現此類錯誤,賠償之外是否還會在其他方面被追責?醫院為何“找不到孩子的親生父母”?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岳、叢亞麗接受封面新聞采訪,針對事件中的倫理和法律問題進行了解讀,呼吁增加立法拓寬醫療事故罪范圍,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試管嬰兒相關法規尚不完善
醫院操作嚴重違反規范和倫理要求
王岳介紹,目前相關的流程規范細則比較少,且內容寬泛。但在試管嬰兒胚胎移植過程中,一般有一套操作流程。比如,醫用器材要求是單人單管單器皿;取卵、精液優化處理、胚胎培養、胚胎冷凍和解凍等全流程,必須雙人共同核對、共同簽字;信息核對時,采取人工雙核對,或者芯片標簽掃碼核對,以保障信息唯一性、準確性。
“2011年我國正處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發展的初期,確實存在管理制度混亂、違規開展此類技術實踐的情況,流程和監管都沒有太規范。”王岳介紹,長期一段時間,此類醫療實踐相關法規僅有2003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2013年、2019年,國家原衛生部和現在的國家衛健委,先后補充出臺了相關規定,防范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風險。目前,國家衛健委已經啟動了《輔助生殖技術管理條例(草案)》的修訂,相關法規正在完善。一審判決書顯示,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涉案事件中,診療過程、護理過程均存在過錯,出現了胚胎凍存標簽重復、胚胎解凍登記信息不全、未體現核對過程等問題。
“現在不清楚陳冬、王蕾(均為化名)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確實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醫院沒有及時如實告知胚胎培養不良,也未征得當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就嚴重違反了相關標準要求以及當事人知情同意的倫理原則。”
追查胚胎去向存在倫理爭議
醫院除賠償外還應受處罰
本次事件中,當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學父母,被醫院告知查不到。
叢亞麗認為,“查不到”的說法可能存在兩種原因,一種是確實當初管理混亂,10多年之后的今天醫院確實沒辦法追查這兩方面信息;另一種原因,可能是涉及倫理困境。
“比如正常的胚胎捐贈活動中,會遵照雙盲原則,捐贈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給誰了,受贈方不知道是誰捐贈的。”叢亞麗介紹,陳冬、王蕾這種特殊情況,即便醫院知道孩子生物學父母是誰,是不是應該讓胚胎提供者和受體雙方當事人知道,是不是該告訴孩子,還是學界討論的倫理問題,各個國家的規定也不相同。
叢亞麗表示,陳冬、王蕾個人無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學父母,需要通過向法院起訴去追查。
醫院曾對陳冬解釋稱,把所有的儲存罐都檢查了,沒有陳冬的胚胎,覺得陳冬的胚胎培養得不好(就沒有用)。
王岳認為該解釋不合理,醫護人員應該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及時將情況告知當事人,而不是十年后出現意外情況才告知。
王岳表示,醫院沒有按照規范保存胚胎、無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歷記錄、不能證明胚胎準確性,除了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賠償,還應接受行政處罰。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應給予涉事醫院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并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當事人與醫院初步達成和解
專家呼吁增加立法,拓寬醫療事故罪范圍
王岳認為,“試管嬰兒被放錯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錯換人生28年案”,因為醫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嚴重后果,他呼吁立法機關通過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應的新罪名,更好的震懾過錯方,避免出現此類過錯。
“現有的醫療事故罪,只針對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況。錯換人生28年事件和這次的事件,都不能構成這一罪名。”王岳認為,此類嚴重醫療過錯沒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殘,但是對家庭的損傷同樣巨大,應該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一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細節的追查。
王岳和叢亞麗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與陳冬、王蕾都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權益,包括陳冬、王蕾作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
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報道后醫院約見了陳冬,已初步達成協議,兩人對孩子的感情不會改變。
“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過我們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過別人捐贈胚胎的方式,突然發現被醫院搞錯了,陳冬可能一時接受不了。”王蕾表示,兩人會一如既往對待孩子,陳冬早早給孩子買了房子,事到如今也沒打算收回這個房子。
21日下午,記者多次撥打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安徽省衛健委電話,電話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