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治日報》發文,支持對涉毒藝人終生禁業,也就是永遠不得在銀幕銀屏上復出。這已然是互聯網輿論場的主流意見。老胡這次與多數人的態度不
《法治日報》發文,支持對涉毒藝人“終生禁業”,也就是永遠不得在銀幕銀屏上復出。這已然是互聯網輿論場的主流意見。
老胡這次與多數人的態度不太一樣,原因是我認為,無論對什么人實施無法律規定的終身懲罰,都不是憲法精神鼓勵的。我理解當前支持這樣做的輿論環境,也尊重這種主流聲音所產生的直接影響。但主流意見畢竟不是法律,《禁毒法》第52條載明:“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另外《監獄法》第38條載明:“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法律明確反對任何職業歧視,但是現在互聯網壓倒性反對有吸毒劣跡前科的藝人重新從藝,也應當予以尊重。但是這樣的尊重應當以市場方式實現,這種意見的性質應該是,大家不歡迎那樣的藝人復出,反對有他們參演的影視劇,那么劇組你們自己看著辦。這樣的市場壓力無論多么強大,起了多少作用,它的本質都應該是一種意見,它不應在制度層面永久固定下來,獲得類似法律的強制性。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可以“不歡迎”有劣跡前科的藝人重操舊業,但是不應終身“禁止”他們當演員,這是兩碼事。我希望支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網友們能聽懂老胡做的這種區分。
我認為,以弘揚法治為己任的《法治日報》多一層特殊的使命,它應該在支持終身禁演的問題上保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