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術,丈夫可以請求賠償嗎?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手術,丈夫可以請求賠償嗎?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
2021年9月,原本是朋友關系的小劉與小趙正式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12月,小趙懷孕,經檢查患有子宮肌瘤,小劉與小趙登記結婚。但是就在2022年春節后,兩人因感情問題分居。2022年2月27日,小趙要求與丈夫小劉離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小趙就獨自到醫院進行中止妊娠手術。隨后,小趙向高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經高新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離婚。
2022年8月4日,小劉以小趙侵犯其生育權,對其造成精神損害為由,訴至高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與小劉結婚后,夫妻雙方感情不好,小趙在向小劉提出離婚的情況下中止妊娠,具有正當理由,不屬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趙懷孕后,患有子宮肌瘤,基于身體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趙沒有侵害小劉的生育權,小劉主張的損害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判決駁回了小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一、生育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權。男女雙方結婚后,應當協商決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懷孕后,如要中止妊娠,應當與男方協商決定,如未經男方同意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中止妊娠,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二、對于女方中止妊娠正當理由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情形:(1)女方患有不宜繼續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關系不好,雙方已經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經向男方提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