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妻子剛做完手術,丈夫就要求離婚,女方不同意,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官會怎么判呢?近日,云南紅河,河口縣人民法院公開一起案件:原告馬某
妻子剛做完手術,丈夫就要求離婚,女方不同意,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官會怎么判呢?
近日,云南紅河,河口縣人民法院公開一起案件:原告馬某與被告羅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于2020年6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21年1月生育一女。2022年9月,被告羅某再次懷孕,在原告馬某的陪同下,于2022年11月7日在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隨后,原告馬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法院受理該案后,被告羅某向法院提交其終止妊娠手術的證明,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由于原告馬某提起離婚時,故意隱瞞羅某懷孕、終止妊娠未超過六個月的事實,且該案已經由法院審查后受理立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馬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