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老崔去世后,妻子張阿姨在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老崔在去世前曾將100萬元存款轉贈給他的前同事鄧女士。張阿姨認為,老崔此舉不妥,遂向法院
老崔去世后,妻子張阿姨在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老崔在去世前曾將100萬元存款轉贈給他的前同事鄧女士。張阿姨認為,老崔此舉不妥,遂向法院訴請,要求鄧女士返還被贈與的100萬元。對此,鄧女士表示反對。她認為老崔實質在支付她早年的股權補償款,要求法院駁回張阿姨的訴請。本案將會走向怎樣的結果呢?
丈夫去世前轉給別人100萬元
老崔和張阿姨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老崔因病過世后,張阿姨發現,老崔竟然在過世前的1年,將100萬元存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鄧女士。
根據兩人的聊天記錄,如:“我明天就要離開上海,我思念的你,我們都開始老了,留下回憶和痛苦”等,張阿姨認為,老崔和鄧女士之間存在曖昧關系,違背公序良俗。
張阿姨主張,老崔在和張阿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巨額資金的行為當屬無效,故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鄧女士將100萬元返還。
鄧女士表示,真相并非如此。自2000年起,鄧女士就旅居國外,以在國外生活、工作為主,僅在零星時間短暫回國,不存在和老崔交往接觸和保持曖昧關系的基礎。
“曖昧對象”實為前同事
從鄧女士口中,還原了另一個故事。鄧女士說,她和老崔實為前同事關系。上世紀九十年代,鄧女士追隨老崔,一起創建了嘉欣公司(化名)。鄧女士在公司中負責財務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干員工。同時,在公司改制時,出資28萬元成為了該公司占股5.6%的股東。
后來,在公司股東會議中,鄧女士在國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除名。多年來, 鄧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張股權補償款。老崔也曾向鄧女士承諾會考慮關照創業骨干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給予安排。
老崔過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財務陪同下,一起到銀行辦理取款。所取款的賬戶,雖為老崔個人賬戶,但也作為處理嘉欣公司的日常業務的賬戶使用,與公司賬戶混同。
鄧女士認為,考慮公司20年來的估值增長,1998年的28萬元,對應獲得100萬元股權款屬于合理范圍內。因為鄧女士在獲得錢款前,并不知道老崔會轉給她多少股權款,因此得款后,才會對老崔表達感謝。但這筆錢并不應認定為老崔對鄧女士的贈與,而應認定為其早年應享有的股權對價款。
即使這筆錢被認定為贈與,也是老板對骨干員工關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贈與行為,其中并無任何欺詐、脅迫、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法院判鄧女士返還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老崔向鄧女士轉賬的100萬元,是老崔婚后取得,屬于老崔和張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無證據表明,老崔在處分涉案款項時,征得了共有人張阿姨的同意。因此,老張對錢款的處置,屬于無權處分。
至于鄧女士關于欠款為股權轉讓款的對價這一主張,憑現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若鄧女士認為前述股東大會不合法,可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綜上,張阿姨主張老崔在婚姻存續階段的贈與行為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可獲支持。鄧女士需將涉案錢款,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