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9月18日據湖南高院,2009年,小謝入職某房產公司因無故調崗等原因,其被迫離職。小謝認為,入職十幾年來她沒有享受年休假,公司應支付未休...
9月18日據湖南高院,2009年,小謝入職某房產公司因無故調崗等原因,其被迫離職。小謝認為,入職十幾年來她沒有享受年休假,公司應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2021年,小謝向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對結果不服又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假工資14.6萬元。法院認為,仲裁時效為一年,故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已超過時效,不予支持;關于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資,工資條以及工資發放流水顯示已發放,也不再支持。房產公司未證明2021年度小謝已享受年休假或發放未休年假工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期間的三倍工資,共需支付1018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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