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7月18日,奇聞事件晨意幫忙欄目收到一封頗具文采的千字求助信,行文中多次用典。求助信全文:在三國時期的竹林七賢中,有一位叫做阮籍的名
7月18日,奇聞事件“晨意幫忙”欄目收到一封“頗具文采”的千字求助信,行文中多次用典。
求助信全文:
在三國時期的竹林七賢中,有一位叫做阮籍的名士。他有一個愛好,經常喜歡坐著一輛馬車東游西逛,每當無路可走的時候,便會號啕大哭。而我,與他有幾分相似,我也經常會坐著地鐵東游西逛。與他不同的是,每當抵達終點站的時候,我不會號啕大哭,而是會原路返回。在搭乘地鐵的過程中,我逐漸發現有一段路令我特別感興趣——從江漢路到積玉橋這一段,因為這是一段過江路。在反反復復的過江途中,我經常會看著一副字帖,甚至還寫過兩首詩。
5月3號的晚上,我在地鐵里碰到了一個女孩,我想向她加個微信。但是我又感覺自己目前處境挺落魄的,況且地鐵上還有這么多人看著……我就這么糾結了很久。后來,快下地鐵的時候,我終于決定,走上前去加個微信。結果呢,由于我內心有幾分忐忑不安以及車廂人多擁擠,我的手不小心碰到了女孩的腿部。女孩穿的是短褲,而我的手指甲有點長,應該是慌亂之下抓到了她,故而產生誤會。我看女孩正在氣頭上,所以就沒有吐露實情,只說自己不是故意的,并向她道歉。但是,女孩誤以為我就是故意的。
后來,我跟她一起下了地鐵,到了螃蟹岬站后,我向她提出賠錢。其實吧,這也不是我的主要目的,我還是想借此機會先加上個微信,然后慢慢地跟她解釋清楚。但是女孩拒絕了,她報了警。當時,我心里對她還是挺欽佩的,我想這個女孩能夠堅持自己的原則,絲毫不退讓,挺正直的。相比之下,我就顯得私心過重了。于是,我就和她一起去了警務室。當時,我沒有與女孩達成和解,我想的是等到再次傳喚的時候,我跟女孩準備一份禮物,既表歉意,又表心意。所以也沒有向警官吐露實情,只說自己不是故意的。
到了再次傳喚的那一天,我是捧著一份禮物過去的。到了派出所,我才發現,人算不如天算,警方出于保護被害人的需要,只傳喚了我一個人,并且對我誤會很深。我自愧不是諸葛孔明,不能舌戰群儒,實在是拗不過。所以,我只能先退了一步,南冠十日。
在進去之前,我向警官提了一個不情之請,拜托警官可以幫忙把禮物轉送給女孩,警官答應了。出來的時候,我把我的衣物鞋襪以及一些生活用品都給帶回來了,就做為十日楚囚的紀念吧。只是,唯一令我感到不適的是留下了一個行政處罰記錄,故而采取了行政復議。只是,目前還沒有結果。
經過奇聞事件記者求證,這位求助者叫張磊(化名),來自湖北,今年26歲,大專學歷。
他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今年5月,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管理分局對其曾作出10日行政拘留處罰,案由是猥褻。決定書作出的時間為2023年5月9日。
然而,6月20日,張磊對此決定提起了行政復議,6月21日被受理。張磊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5月3日的晚上,他在地鐵中遇見一名女孩。本想走上前去加個微信,但是由于內心過于緊張以及車廂人多擁擠的原因,不小心碰到了該女孩的腿部,以致于產生誤會,女孩隨即報了警。
奇聞事件記者聯系到了辦理此案的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街道口派出所,工作人員承認此案屬實,表示對此案處理沒有問題。
“當時,我看女孩正在氣頭上,所以沒有吐露實情,只說自己不是故意的。到了再次傳喚的那天,我準備了一份禮物想要送給女孩,既表歉意,又表心意。而警方卻只傳喚了我一個人,并且對我誤會很深,認為我涉嫌猥褻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張磊在申請書中說。
公安機關對張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到:公安機關查明,2023年5月3日22時許,違法行為人張磊在武漢地鐵2號線江漢路站開往螃蟹呷站的車廂內,因看見被侵害人長的漂亮,產生占其便宜的想法,于是違法行為人張磊用右手摸了被侵害人的大腿一下。決定書載明,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張磊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視頻資料、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而張磊認為,警方最后認定他猥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查到他在地鐵內已經待了大半天。他引用這個典故的原因是以阮籍自比,是說明他自己也喜歡在地鐵里東游西逛,這是他的一種生活方式。
對于張磊的說法,武漢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街道口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案件處理沒有問題,當時的供述都是其本人陳述,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