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胚胎承載著夫妻雙方的情感冷凍在醫院的胚胎當事人能要求醫院返還嗎案情回顧張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婦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醫院進行助孕治
胚胎承載著
夫妻雙方的情感
冷凍在醫院的胚胎
當事人能要求醫院返還嗎
案情回顧
張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婦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醫院進行助孕治療。經與醫院協商,張某及李某與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簽約治療協議書》。
協議簽訂當天,張某向醫院支付了診療費,并開始接受治療。獲得可移植胚胎3枚后,醫院對3枚胚胎進行冷凍備用,同年10月及11月院方分兩次移植胚胎各1枚,張某均未受孕成功。此后未再進行胚胎移植,剩余冷凍胚胎1枚1管至今存放在醫院處保管。由于張某受孕未成功,雙方簽訂了協議終止確認單。對剩余冷凍胚胎,張某決定更換醫院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便與醫院協商返還胚胎事宜。
張某認為
醫院兩次移植胚胎都沒成功,還剩下一枚胚胎,應該返還,以便自己更換醫院進行手術。
醫院認為
冷凍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嚴格的技術條件限制和法律法規約束。醫療機構有相應設備、技術、制度流程等保證冷凍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轉運可能會對胚胎帶來風險,因此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原告夫妻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雙方精子卵子的結合,包含夫妻雙方的遺傳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屬性,夫妻雙方對胚胎天然地享有專屬性權利;
其次原告主張取回冷凍胚胎并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倫理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后果,并不能成為醫院拒絕返還的理由;
再次,冷凍胚胎在轉運和存儲過程中需要特定的技術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審中對此進行了釋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時會采取相關措施,并自愿承擔冷凍胚胎轉運和存儲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同時明確表示不會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繼續孕育胚胎。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醫院向原告張某返還代為保存的冷凍胚胎一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法官提醒
合法夫妻通過輔助生殖治療
以實現生育的目的
理應得到肯定
但在保存、監管、處置涉案胚胎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