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一起工亡賠償引發的家庭糾紛案,引發網絡關注。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鋼棚時不慎從棚頂摔下來,經
近日,一起工亡賠償引發的家庭糾紛案,引發網絡關注。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鋼棚時不慎從棚頂摔下來,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據了解,阿斌曾組建過家庭,育有一個兒子小海,但因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且2007年“前妻”生下兒子后就離家出走了,小海一直跟隨爺爺奶奶老萬夫婦生活。后來,阿斌與小蓉在一起,兩人領了結婚證。沒想到剛領證幾個月就出事了,此時小蓉懷孕才幾個月,孩子萌萌還未出生。
老板張建國共賠付142萬元,其中包括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張建國先行賠付70萬現金,當要打款時,阿斌父親老萬要求把這筆錢打到別人賬戶。阿斌妻子小蓉則認為,她是受法律保護的配偶,堅持全額打到她的卡上,因而拒絕在賠償協議書上簽名。
最終經多次協商,老萬同意轉30萬元到小蓉的賬戶上,小蓉也在賠償協議書上簽了字。
遺腹子萌萌(化名)出生后,小蓉和老萬夫婦商量,想重新分配賠償款,讓兒子萌萌也能分到一份,結果被對方拒絕。
老萬稱跟對方談判時,小蓉根本沒有說她懷孕。正因如此,《工亡賠償協議》里涉及的賠償人只有四個,并不包括后來出生的萌萌。
2022年7月,因協商不成,小蓉以萌萌為原告將老萬夫婦告上法庭,訴請分得父親阿斌的工亡補償款40萬元。
2022年9月,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被告對婚姻關系沒有異議,而對原告是否為死者阿斌的兒子存疑。隨后,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測,鑒定中心提取了阿斌曾留在檢測機構的血樣來進行確認。
2022年11月10日,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給出鑒定意見,支持死者阿斌為萌萌的生物學父親。
2022年11月,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老萬夫婦又提出,如果當時要把遺腹子萌萌也算在內,那對方給付的賠償款應增加。老板張建國回應,一般情況下這種工程事故賠付90多萬元,本案賠付142萬,多出的幾十萬,就是考慮到肚里的孩子。并且,雙方簽訂的協議里明確寫著: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賠償,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賠任何賠償費。
案件陷入僵局時,原告的母親找來當時參與協調的三個證人,這三位證人均證明,死者的配偶小蓉曾提出過懷孕的事實。賠償款中,的確包含了遺腹子萌萌的份額,只是當時沒有特別約定萌萌能占多大份額。
庭審中,根據被告老萬提交的證據顯示,阿斌的喪葬費花了6萬元,扣除這筆費用,可供分割的錢還有136萬元。
承辦法官認為,從平均分配的角度考慮,剩余136萬,每人可以分得27.2萬,向兩位老人傾斜一點后,再考慮死者最小的小孩萌萌。兩面傾斜后,綜合考慮死者的配偶小蓉和他的小兒子萌萌,兩個人共同分得51.2萬元。
2022年12月,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因此前小蓉已經拿到了30萬的賠償款,被告老萬夫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阿斌因工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款,分割21.2萬元給原告萌萌。
官司結束后,老萬夫婦與小蓉就縣城按揭貸款房子的歸屬也進行了協商。最終協定,縣城的房子歸阿斌大兒子小海所有,老萬這方另外補償給萌萌和小蓉7萬余元。
遺腹子遺產糾紛并非個例
與此類似的,上海市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也曾公布一起由死亡賠償金而引發的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解員綜合考慮各方情況,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王某某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陳某、李某某是陳某某的父母。2021年3月,陳某某騎電動自行車行至普陀區某路口時,被右轉彎的大型集卡車帶倒在地后被其右后輪碾壓,經上海市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后由肇事駕駛員和車輛單位及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與王某某和陳某、李某某簽訂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王某某近親屬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類經濟損失費用共計189.52萬余元。陳某某去世時,王某某已懷孕9個月。4月,王某某的兒子小陳出生。
賠償款打入王某某賬戶后,陳某、李某某遲遲未分到自己應享有的份額,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未果。2021年10月18日,陳某、李某某來到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陳某、李某某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兒子陳某某的遺產,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而陳某某去世的時候,孫子并未出生,不應該參與死亡賠償金分割。
王某某則認為死亡賠償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一半屬于自己所有,另一半應該由其余人一起分割,并且提到其子也可以分得賠償款。
上述案件都涉及到死亡賠償金的繼承問題,主要爭議焦點為: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遺腹子是否對死亡賠償金享有份額。
普法時間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因工傷亡事故,有三筆費用要考量。第一筆是喪葬費用,它有一定的標準,是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第二筆是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它基本上是在近親屬范疇之內,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在法定繼承中,是區分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而且順序在前,它會排除后一順序繼承的權利。但是在工傷事故的處理當中,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申領人的范圍,沒有區分順序;第三個費用是一次性的工亡補助金,這個標準也是很明確的,它的金額一般是我們國家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而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賠償金也不是給予死者的。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的遺產,而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為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而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得到的,是人死后產生的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自其出生時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保留其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