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海淀法院發(fā)布一則案例。張女士欲請年假,被告知入職本公司不滿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無效。最終,法院判公司支付張女士未休年休
近日,海淀法院發(fā)布一則案例。張女士欲請年假,被告知入職本公司不滿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無效。最終,法院判公司支付張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資。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發(fā)布了一則案例。張女士是紅科公司員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外公司天遠公司工作,其自天遠公司離職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職紅科公司,2022年12月31日從紅科公司離職。在職期間張女士欲請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職本公司工作不滿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無效,只有工作滿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張女士訴至法院,并稱入職紅科公司之前,其已連續(xù)工作滿一年。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綜合張女士提交的社保繳費信息、勞動合同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在入職紅科公司前已連續(xù)工作滿一年,故自其入職紅科公司之日起,每年應當享受5天的年休假。法院判決紅科公司支付張女士上述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04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