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五一假期將至旅游消費需求與日俱增然而,不少地方的民宿被曝坐地起價成了價格刺客價格強盜訂房9天后民宿突然要裝修?民宿毀約理由千奇百怪杭
“五一”假期將至
旅游消費需求與日俱增
然而,不少地方的民宿被曝坐地起價
成了“價格刺客”“價格強盜”
訂房9天后民宿突然要裝修?
民宿毀約理由千奇百怪
杭州人鄧女士早在3月16日就預訂了一家成都的民宿。
鄧女士回憶說,當時民宿在做踏青的促銷活動,價格特別優惠,她看著劃算,房型也喜歡,就以每晚100多元的價格搶下了五一期間的三間房,4月29日-5月2日,還用了一張平臺優惠券,3晚價格345元。后來她再查看的時候,發現價格已經漲到300元一晚了,鄧女士暗自慶幸。
3月27日,她突然接到民宿工作人員的電話,說民宿在裝修,到4月底不一定能裝修好,希望鄧女士能主動退訂。電話里,工作人員還貼心地表示,民宿要到4月中旬才能確定能否裝修好,如果到時候再通知,擔心鄧女士不一定能訂到房間了,恐怕耽誤鄧女士入住,所以特來提醒。鄧女士表示,自己要向預訂平臺核實。
當晚,平臺客服打來電話表示,民宿一口咬定要裝修,婉拒鄧女士入住,平臺可以賠償100元代金券。鄧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自己愿意等到4月中旬。
就在鄧女士一邊聯系客服協商,一邊繼續查看房源時,她突然發現這家民宿在其他平臺上出售同日期的同款房源,但是房價已經漲到了500多一晚,這時,鄧女士意識到自己不必再等了,“房源有,只是不想賣給我了。”
鄧女士琢磨,自己當時參與“踏青季”活動,優惠疊加,使得民宿五一的價格比平時還低了一些,就被她“撿漏”了,商家自然不樂意。最終,考慮到強行入住雙方也會不愉快,鄧女士選擇接受了平臺1:1的賠付,選擇了其他房源。
社交平臺上,還有不少網友發帖表示自己被退訂的經歷,借口五花八門,理由千奇百怪。有的說:“店面轉讓”、有的說“拆遷”,還有的說,五一期間親戚朋友從外地回來,所以房子不對外出租了。總之,都是希望網友盡早取消訂單。
莫干山某民宿主理人俞先生認為,“坐地起價”也不一定就是民宿的責任。平臺或許是最擅長,也是最愿意做一起“加價”的。“因為平臺要分整個房價的15%,而且各大平臺都有大數據做支撐,他們是最愿意做所謂的‘收益管理’的。而對于頭部的優秀的產品,平臺甚至可以在節假日的時候把他們的房間全部買斷,然后平臺自由定價。”俞先生表示,從實際的運營角度來講,旅游度假行業是一個典型的淡旺季非常明顯的行業。淡季的虧損或者是平本要靠著旺季的“暴利”來做平衡。“我想解決節假日客房餐飲等等消費暴漲問題,最終還是要扎扎實實落實國家的帶薪休假,燙平出行的高峰。”
淄博對“坐地起價”出手
多地也已明確
近日,淄博市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發布通知,對賓館酒店客房價格實行漲價幅度控制措施。按3月1日-3月31日賓館酒店各類型客房平均實際成交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實際交易結算金額)上浮超過50%的,按哄抬價格行為予以查處。
不僅淄博,多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對今年“五一”假期旅游市場價格實施監管。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近日在告誡書中要求,全省餐飲、住宿和旅游服務經營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吉林延邊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也發布告誡書,要求經營者不得以虛構原價、先提價后打折、不履行價格承諾、虛假降價、虛假折扣等欺詐行為進行促銷。酒店餐飲單位提供鮮活產品等價格變動頻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時價”等模糊語言標示,必須明確標明當日價格或當時價格。
此外,湖南長沙、山東濟寧、貴州臺江、云南大理等地均發布提醒,要求各類經營者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制度,不得隨意漲價。
遇到毀約怎么辦?律師支招
價格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本來無可厚非。但已經成交的訂單,怎可任意毀約?涉及到賣方、平臺的多方交易,買家該向誰追責,怎么追責?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朱覺明律師認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民宿酒店等不得擅自變更酒店價格甚至虛構價格,更不能擅自解除和消費者的約定如訂房合同,民宿酒店“無良”毀約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要求民宿酒店繼續履行原來的訂房訂單維持原價。
朱覺明稱,如果因為民宿酒店擅自解約導致消費者另行訂房產生損失的,該民宿酒店除了應當退還已付款外,還應當支付消費者另行訂房導致的差價損失。如果民宿酒店虛構解約理由、虛構價格等以謀求差價不當利益的,該民宿酒店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民宿酒店還應當另行賠償消費者三倍的損失。
另外,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障金,因此平臺內的酒店等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先行賠付,消費者也可據此要求平臺先行支付,平臺不得拒絕。
此外,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保護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和查處。處罰機關應當將對經營者的處罰決定等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