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突然搬遷至60公里以外,員工拒絕上班,并且要求公司進行補償,那么,這樣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呢?今天(4月15日),記者獲悉,最近,常州市
公司突然搬遷至60公里以外,員工拒絕上班,并且要求公司進行補償,那么,這樣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呢?今天(4月15日),記者獲悉,最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會如何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職常州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時間,公司因為租用的廠房被司法拍賣,于是決定搬遷。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級法官助理戴強介紹:“由常州新北區搬遷至金壇區的一個鄉鎮,兩地相距比較遠,有將近60公里,薛某覺得公司搬遷的地址較遠,不利于自己后續繼續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廠址去提供勞動。”公司則要求薛某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但是薛某并沒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資。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戴強分析:“雙方之間勞動合同沒有正式解除,但是勞動合同已經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基礎,因為薛某已經沒辦法繼續提供勞動,也沒有提供勞動的意愿,雙方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勞動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搬遷后新舊工作地點相距較遠,經濟發展水平、周邊環境等具有明顯區別,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點上班,實則是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因不能繼續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為勞動法義務的主要承擔者,應當對破解僵局承擔更多責任。公司本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然而卻未依法行使權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辭職,實際是以此規避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戴強說:“鑒于雙方此后并未履行勞動合同,應當視為案涉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應當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最終,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