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放假調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自2008年起中秋節被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
放假調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自2008年起中秋節被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傳統節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節日。
自2008年開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節日,分別為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勞動節、中秋和國慶節,全民公休節日的假期通過調整雙休日來集中休假,休假時段每年由國務院發布。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1、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準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2、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享受。
3、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后附有總經理批準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準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4、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