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5個月前,盧先生的妻子陳某網購了4盒自嗨鍋蒜香花蛤粉,與女兒、母親3人一起食用3盒后,都出現了嘔吐、發燒、腹瀉等癥狀。其中,陳某經搶救
5個月前,盧先生的妻子陳某網購了4盒“自嗨鍋蒜香花蛤粉”,與女兒、母親3人一起食用3盒后,都出現了嘔吐、發燒、腹瀉等癥狀。其中,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中心和公安局作出的鑒定書均稱,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鍋蒜香花蛤粉”,導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協商無果后,盧先生向商家提出賠償死者和傷者各類損失176余萬元。
然而,在某電商平臺,一家售賣“自嗨鍋蒜香花蛤粉”的旗艦店將店內同款產品的宣傳圖片標注為“標價176萬致富款花蛤粉”,頁面下方還顯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況說明”的圖片,內容為“女子疑吃自熱火鍋后去世”相關報道圖片。對此,自嗨鍋的客服人員回應稱“這不是宣傳圖”,并表示該描述和圖片是對相關事件的“調侃”,是為了讓客戶更直觀地了解事件的真實情況。
專家表示,企業在電商平臺旗艦店推出這種圖片,用調侃、暗諷意味去影射消費者索賠,或者表達對消費者索賠的不滿,缺乏同情心、同理心,嚴重傷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感情,違背公序良俗。
花蛤粉標價176萬?商家回應:系調侃
2月27日,記者在這家自嗨鍋旗艦店看到,產品詳情頁的產品圖上標注了“標價176萬致富款花蛤粉”。該產品描述為“‘致富款自嗨鍋’夜宵自熱鍋方便網紅懶人速食”,產地顯示為“河南”,口味有兩種。除產品介紹圖外,頁面下方還顯示了“蒜香花蛤粉事件情況說明”的圖片,內容為“女子疑吃自熱火鍋后去世”相關報道圖片,以及檢驗檢測報告(2022 SP字WS類等第1638號)等圖片。
其中,“蒜香花蛤粉事件情況說明”提到,“我司(重慶金羚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2022.08.20批次蒜香花蛤粉產品,近期出現網絡輿情事件,針對該情況,我司特向貴平臺作出如下說明”等內容。
此外,記者在另一家電商平臺的自嗨鍋旗艦店,同樣看到相關頁面和圖片。27日,記者以消費者身份向客服咨詢時,客服人員表示,“這是產品名稱,頁面有詳細解釋。”
“這不是宣傳圖,產品并未標價176W,不是正常產品售價,圖片是對事件進行解答。”客服同時還發來了檢測報告,說這就是個“調侃”,“畢竟這個事情對我們影響非常大,只是讓客戶直觀了解到這個事情的真實情況。”
對于上述情況,3月1日,記者致電自嗨鍋品牌方食品安全相關負責人雷映軍進行了解,該負責人表示“不清楚、不了解,你問別人吧。”隨即掛斷了電話。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產品詳情頁通過文字、圖片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推銷商品和服務,屬于廣告范疇,受到廣告法的規制。不管此次維權事件最終結果如何,自嗨鍋某產品以標有“致富款花蛤粉,標價176萬”的圖片作為產品宣傳主圖,并且在產品詳情頁展示該受害者維權事件相關新聞的圖片,明顯具有嘲諷、侮辱的意味,嚴重傷害了公眾感情,違背公序良俗,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的廣告不得具有的情形,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電商平臺作為廣告發布的平臺,對此具有審核和監管的責任。
女子吃自熱火鍋后去世? 家屬回應:尚在維權中
據了解,“自嗨鍋蒜香花蛤粉”并非新品,它疑似與此前有媒體報道的一起事件有關。
2022年8月30日,盧先生的妻子陳某在網購平臺上購買了4盒“自嗨鍋蒜香花蛤粉”。2022年9月7日晚,妻子陳某與女兒、岳母3人一起食用了3盒自嗨鍋。之后均出現了嘔吐、發燒、腹瀉等癥狀,醫院初步診斷為食物中毒。9月14日凌晨1時許,陳某病情持續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兩人逐漸恢復。司法鑒定中心和公安部門作出的鑒定書均寫明,不排除因食用“自嗨鍋蒜香花蛤粉”導致急性中毒死亡的可能。協商無果后,盧先生向商家提出賠償死者和傷者各類損失176余萬元。
據紅星新聞2月10日發布報道《女子疑吃自熱火鍋后去世?警方鑒定:不排除因食用致急性中毒死亡可能 家屬索賠176萬》稱,自嗨鍋品牌方食品安全相關負責人曾回應媒體稱,已展開調查,“整個生產過程,包括運輸過程、留樣檢查結果,都指向這批次沒有批量性的食品安全問題。”
2月27日,記者就此事再次詢問自嗨鍋方面,該品牌客服人員回應稱,其產品檢測均符合市場管理要求,有合格的檢測報告。“如果這起事件確實是我們的問題,早就被查封了,相關部門都無法定性。”
“感到很寒心。”對于自嗨鍋在電商平臺旗艦店貼出“標價176萬致富款花蛤粉”的圖片和設置這樣的頁面,盧先生說,自嗨鍋稱其產品無問題,他提出的索賠方案并未被認可。目前,妻子的遺體和樣品還在封存,他正在走司法途徑,等待法院判決。對于自嗨鍋旗艦店發布上述圖片的行為,他可能會主張精神賠償損失。
專家:行為帶有一定挑釁性和攻擊性 家屬可依法提出相應精神賠償
多位消費者認為,自嗨鍋在官方旗艦店發布這種圖片非常不妥,企業的行為有侮辱死者的意味,讓人感到很不適,即使產品質量無問題,都不愿再購買其產品。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企業在電商平臺旗艦店貼上這樣的圖片,是用調侃、暗諷意味去影射消費者索賠,或者暗示對消費者索賠的不滿,缺乏同理心、同情心,不僅是對死者的侮辱,也嚴重傷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感情,應強烈譴責,同時呼吁平臺對其進行下架。
他還表示,這種行為帶有一定挑釁性和攻擊性,可能會對家屬造成精神傷害,可依法提出相應的精神賠償。
付健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譽,其近親屬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另外,公開侮辱他人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表示,死者親屬主張176萬元民事損害賠償款項,無論176萬元在提起訴訟以后,能否獲得人民法院支持,商家都不能以176萬元進行炒作,更不能作為羞辱死者家屬的噱頭。
劉俊海說,商家對于自己生產的產品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人身安全保障權。就本案而言,既然消費者和商家發生糾紛,而雙方各執一詞,除了公安機關介入外,還可以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商家舉證證明其產品確實沒問題,但消費者依然不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作出公正鑒定,幫助法院盡快查明事實,妥善解決本案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