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游客在北海就餐4個菜花了1500元一事持續發酵。1月28日,北海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發布了該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稱涉事門店明碼標價、計量合格
“游客在北海就餐4個菜花了1500元”一事持續發酵。1月28日,北海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發布了該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稱涉事門店明碼標價、計量合格,且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價格合理。并確認該店存在支付出租車司機回扣招攬客人,以及未與消費者溝通匆忙下單等問題。目前,監管部門要求店方致歉、退款、停業整頓。
極目新聞記者多方了解發現,在多個APP平臺,僑民海港海鮮加工城自兩年前開始,就被網友詬病價格高、菜難吃。28日上午,多名北海當地餐飲同行發聲,稱該店已經影響了當地聲譽,誠信經營的商戶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涉事店面被平臺標注“奢侈消費”
據時間視頻1月26日報道,24日,有游客爆料到廣西北海銀灘游玩后,被一出租車司機帶去飯店用餐被宰。游客稱,商家上了油螺辣炒、龍頂清蒸、馬蹄、貴妃辣炒4個菜,共計花費1500元,晚上回民宿才知道被宰,心里很難受。
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某團購平臺,食客關于僑民海港海鮮加工城的評價,幾乎清一色是差評,其中不乏“黑店”等標簽。食客抱怨最多的是價格高,不少食客稱因趕時間被出租車司機騙到該店,進店后老板各種忽悠,結賬時發現價格特別高。
在兩個地圖APP平臺,這家海鮮店顯示的人均消費分別為494元/人、542元/人,其中一個平臺上,該店被標注了“奢侈消費”的標簽。
有網友稱,自己在去年年底到北海旅游,當時包了輛車,在北海逛了一上午,詢問司機哪里有好吃實惠的海鮮。司機很面善,看著也很和氣,說有家店他入股了,味道也還不錯,平價消費,于是將其帶到了這家海鮮店。
這位網友在店里點了生蠔、鮑魚、油螺、面包蟹,還有蝦。其中鮑魚個頭很小,油螺一盤400元,面包蟹500多元,而且味道很難吃。
還有網友評論稱,在這家店點了一只面包蟹和一只海螺,花費1000多元,而且蟹肉吃起來是散的,還有苦味,明顯是死蟹。
網友“waterr”稱,進店前跟顧客說鮑魚3元,生蠔2元。進店后,介紹一大堆貴的,“如果你不點貴的,去問便宜的就不搭理你,再問就說‘不點就走’。”
北海餐飲同行斥責店面“價格虛高”
北海市僑港鎮一家知名海鮮餐館負責人劉先生(化姓)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他對此事十分關注,這件事對當地餐飲行業和北海市的形象產生了不良影響,對于涉事餐館的行為,他感到十分氣憤。他認為,消費所點的四個菜品中,除了龍頂(龍躉)的價格和鮮活度沒有問題外,其他的菜品可能都存在調包、價格虛高、以次充好的情況。馬蹄螺在當地屬于低價海鮮,價格一般在每斤幾元錢,肉質差,殼重,當地人一般不吃這種螺,餐館也不會向顧客推薦這種螺,“上述四個菜品在重量上可能也存在斤兩不足的情況。”
僑港鎮另外一家海鮮餐館負責人黃先生介紹,此事發生后,當地相關政府部門向全體餐飲行業經營者發出了提醒,要求餐飲企業誠信合規經營。
他認為,從涉事海鮮店的標價來看,油螺和龍躉標識的價格是正常行業水平,如果沒有調包少稱的話,收費屬于正常情況。但馬蹄螺和貴妃螺的價格偏高。
黃先生表示,海鮮市場的水很深,尤其是各種海螺,個別不良餐飲商家往往利用消費者對海鮮的不了解,除了在價格和斤兩方面外,往往利用以次充好的伎倆坑騙消費者,影響當地餐飲行業的聲譽。他們作為誠信經營的商戶,對此情況深感憤怒。
北海市僑港鎮一家餐館老板汪女士介紹,馬蹄螺很難吃,他們餐館不賣這種螺,涉事餐館高價售賣這種螺屬于宰客行為。
28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多次致電北海市銀海區僑民海港海鮮加工城(僑港漁村美食),電話均無人接聽。
律師稱店家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根據1月28日北海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發布的通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關注到該事件后,高度重視,并組織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據調查,該店已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資質,證件名稱為“北海市銀海區僑民海港海鮮加工城”,該店所用電子秤經檢定合格。
店面海鮮池內的海鮮產品全部明碼標價。經與北海市內多家同檔次餐廳進行價格比對,該店定價基本符合春節期間海鮮餐飲消費價格;顧客消費的四類海鮮產品經加工、烹飪后的價格在合理區間。
調查發現,該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車司機回扣招攬客人、未與消費者充分溝通即匆忙配菜下單、部分海鮮經烹飪后份量略少等問題。
北海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已責令該店家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并立案處罰。店家表示將向消費者致歉并退款。對涉事出租車司機,相關部門已責令出租車公司對其進行約談、罰款和限期停運的處罰。
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袁三慧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涉事餐館在面對高額消費時,未充分溝通即快速配菜,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部分菜品份量與稱重不符,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另外,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行為。
涉事餐館給出租車司機回扣招攬顧客,涉嫌不公平競爭,同時將成本轉嫁在消費者身上,進一步造成了不公平交易、損害消費者權益情況。
袁三慧稱,以上違法行為,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和《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處以責令改正,停業整頓、罰款等行政處罰。
《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