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8月25日,鄭州市一小區內,一4個月的大女嬰的頸部被高空拋下的未滅煙頭燙傷。嬰兒母親黃女士當場報警,并將煙頭保留。 8月31日,黃女士告
8月25日,鄭州市一小區內,一4個月的大女嬰的頸部被高空拋下的未滅煙頭燙傷。嬰兒母親黃女士當場報警,并將煙頭保留。 8月31日,黃女士告訴頂端新聞記者,屬地派出所已于30日晚給居民采集了血樣,做了DNA鑒定,目前已經鎖定嫌疑人。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物業管理方又是否有連帶責任? 河南領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金燦表示,高空拋物在法律中是被明確禁止的行為,我國《民法典》和《刑法》中都有關于高空拋物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涉嫌《刑法》第291條之二所規定的高空拋物罪。
此外,從高空拋擲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意傷害、殺害他人或者毀壞財物的,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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