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筆發(fā)生在2014年3月、額度為200萬元(后約定為500萬)的民間借貸,經法院調解確認債權變成620萬元后,債務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開發(fā)有限公司
一筆發(fā)生在2014年3月、額度為200萬元(后約定為500萬)的民間借貸,經法院調解確認債權變成620萬元后,債務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五仙山公司)申請破產,債權人轉而向擔保人李某純(五仙山公司的實際投資人)追債,當地法院憑借原告提供的借條,認定擔保人李某純應承擔710萬元債務。
在經執(zhí)行申請人杜某文向法院申請后,法院認為李某純涉嫌拒執(zhí)罪。公安部門于2022年11月9日將李某純帶走調查。11月23日,檢察院對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的李某純批捕。
這樣一樁民間借貸糾紛案發(fā)生在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
“最初的200萬元借款,實際到賬只有174.1萬元,其它是中介費、砍頭息等。”12月15日,李某純的前妻、五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依蘭告訴上游新聞(報料郵箱:[email protected])記者,她已向當地主管部門舉報貸方杜某文等人涉嫌黑惡勢力犯罪,要求嚴查。她舉報稱,其公司遭到“職業(yè)放貸人“杜某文等人非法高利放貸、暴力催收,同時通過利滾利、虛假訴訟等手段,致使不到400萬的本金在幾年時間“膨脹”到1600多萬元。
據她所知,杜某文等人在臨湘市法院涉及的案件數量高達122件,其中僅杜某文案涉數就有42件,執(zhí)行案21件。且杜某文在臨湘當地政法系統(tǒng)擁有較為深厚的背景。
一個值得提及的事實是:2018年6月12日,五仙山公司宣布破產。同年12月6日,杜某文作為單獨債權人向破產中的五仙山公司申報的債權金額高達3199.36萬元,其中包括本金1693萬元,違約金580.6萬元,利息914萬元以及案件受理費等,利息年利率按36%計算。
“這純屬誣陷,對方是詐騙。”對于王依蘭等人指控其系黑惡勢力的說法,杜某文予以否認。他說自己過去開過投資公司但2017年后就關閉了,他在臨湘市法院實際案件數量不超過20件。他提到,2020年他曾被掃黑部門進行過為期2個月的調查,結果沒有問題。
12月1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雙方當事人處獲悉,目前,岳陽市政法委、岳陽市紀委已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00萬貸款實到賬174萬
王依蘭稱,2014年3月,五仙山公司建設正在如火如荼進行中。臨近勞動節(jié),員工工資發(fā)放成為難題,為了解決燃眉之急,她通過中間人認識了彼時從事投資放貸的杜某文。
王依蘭向記者出示的借據顯示,2014年3月28日,王依蘭借到杜某宏(系杜某文的親戚)人民幣二百萬元整。本借款打入王依蘭工商銀行臨湘支行賬戶,并附上卡號。
王依蘭在該借據上注明:3月28日-6月27日15.6萬元服務費已支付杜某宏;6月28日-9月27日服務費在6月28日前支付;利息于每個月結付。
“當時約定打到工商銀行賬戶,后來又說要打中國銀行。”王依蘭說,在此情況下,她只好在中國銀行開設新賬戶,“200萬元貸款實際到賬只有174.1萬元,其他是服務費、砍頭息等,約定月息3分。”
正是這筆借款,成為雙方借貸的開始。
王依蘭介紹,2015年,貸方要求五仙山公司立即一次性清償200萬元借款,或將原200萬元本金累加120萬元利息,重新與杜某文達成320萬元的借貸關系,在此情況下,五仙山公司無奈向杜某文出具320萬元借條。
記者注意到,五仙山公司與杜某文之間的借貸錯綜復雜,雙方之間轉賬記錄較少,借條較多,月息通常為3分,甚至3.5分,且存在由息轉本、重復計息的情形,通常是用借條方式結算,并且不少借據均有李某純的簽字擔保。
在五仙山公司財務狀況吃緊的情況下,王依蘭等人想到籌措更多資金緩解壓力。
“借了200萬元后,我們找到杜某文繼續(xù)借錢,他答應借給我們總共500萬元現金,約定120萬元利息,但需要通過法院民事調解。他也承諾不會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王依蘭說。
臨湘市法院2016年6月9日下發(fā)的(2015)臨民初字第1215號民事調解書顯示,原告杜某文訴稱,杜某文與五仙山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620萬元,月息3%。合同到期后,五仙山公司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與其另外簽訂續(xù)借合同。此后,其多次催討,五仙山公司至今未償還分文,五仙山公司的違約行為已給其造成了嚴重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五仙山公司償還其借款本金620萬元及其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五仙山公司辯稱,其向杜某文借款屬實,沒有及時還款主要是因為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現同意協(xié)商處理,分期分批還借款。
在此情況下,經臨湘市法院主持調解,最終確定五仙山公司應向杜某文償還的本金為620萬元,雙方通過法院達成了更多的約定,其中一條是:五仙山公司價值約1100萬元的7棟別墅,杜某文享有抵押權。
王依蘭介紹,在法院民事調解后,杜某文卻沒有將承諾的300萬元現金足額到位,“說是需要擔保人簽字擔保。”
杜某文向記者介紹,彼時的投資公司要借出去500萬,他們沒有這么多錢。但看到五仙山能夠按時付息,決定繼續(xù)向對方出借。
王依蘭稱,時至今日,杜某文向五仙山公司出借的本金約400萬元。而杜某文向記者出具的數據為本金647萬元,包括一筆100萬的第三方公司的債權轉讓。這筆本金支付方式包括轉賬、現金支付等。
法院判決借條利息嚴重超標且不認可兩借條真實性
王依蘭向記者介紹,到2016年前后,五仙山的財務狀況變得異常艱難,因此也就未繼續(xù)向杜某文等支付利息。
2017年7月18日,臨湘市法院下發(fā)的(2017)湘0682執(zhí)459號裁定書顯示,該院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5)臨民初字第1215號民事調解書,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并向被執(zhí)行人五仙山公司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zhí)行人7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但被執(zhí)行人至今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申報財產。故法院拍賣被執(zhí)行人五仙山公司名下的在臨湘市五尖山森林公園內的七套別墅房屋所有權。經房產評估公司在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評估報告顯示,上述七套別墅房地產市場總價為10557264元。
不過,上述別墅流拍。2018年6月12日,五仙山公司宣布破產。2018年12月6日,杜某文作為單獨的債權人向破產中的五仙山公司申報的債權為3199.36萬元,其中包括本金1693萬元,違約金580.6萬元,利息914萬元以及案件受理費等,利息年利率按36%計算。
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巨額債權后,2019年1月16日,杜某文作為原告,五仙山公司擔保人的李某純作為被告,以李某純應履行償還擔保到期債權1137.8萬元及利息為由向臨湘市法院提起訴訟,并向法院提交了7張借條。
2019年5月5日,臨湘市法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17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李某純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杜某文償清借款本金711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別以借款本金3200000元、1300000元、800000元、1810000元為基礎,分別自2015年8月19日、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2月18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杜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提到,杜某文與五仙山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2.5%,另按合同的借款金額向出借方支付0.5%的服務費,特別是在五仙山公司王依蘭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款1000000元約定的借款月利率為3.5%,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guī)定,五仙山公司向原告杜某文借款的利率只能按照年利率24%計算。
此外,法院判決書提到,2016年4月18日、2016年8月12日原告與五仙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依蘭結算后,由王依蘭出具的兩張分別借款2710000元、1550000元的借條,實際上是雙方按借款月利率3.5%計算的利息,且本金超出實際借款金額2000000元,特別是2016年8月12日出具的借款1550000元的借條,在原結算的利息2710000元的基礎上,又按月利率3.5%計算了利息。上述兩張借條,原告實際上沒有向借款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現金。本院對上述兩張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記者注意到,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審判長要求原告在庭后一周內將轉賬記錄向法院提供。不過,原告杜某文并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轉賬記錄。由于被告李某純未出庭,且未提交答辯狀,臨湘市法院依據原告提交的7份借條中的5份借條,作出了上述缺席判決。
法院移送線索 擔保人涉拒執(zhí)罪被批捕
在通過法院缺席判決認定了擔保人李某純應付710萬元債務后,杜某文等憑借生效的(2019)湘0682民初175號判決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
2021年9月2日,臨湘市法院作出(2021)湘0682執(zhí)1365號杜某文、李某純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裁定書顯示,通過網絡財產查控,依法查詢李某純名下銀行存款、工商登記、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并向臨湘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房管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臨湘市住房公積金、銀行、保險公司分別查詢了被執(zhí)行人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房產被本院系列案查封、拍賣)、股息紅利信息、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均未發(fā)現可供執(zhí)行財產。
上述裁定還提到,因被執(zhí)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將其限制高消費。
2022年11月9日,李某純在長沙被臨湘市公安局帶走。2011年11月23日,臨湘市檢察院以李某純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批準逮捕。
記者注意到,2022年8月26日,臨湘市法院向臨湘市公安局提交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認為李某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犯罪。
記者了解到,一名辦案人員曾向李某純的兒子李華(化名)表示,“這個事已經逼到這個份上,立案是法院檢察院那邊逼著立的,相關證據也是法院提供的。現在已經立了案,我們只能按照法律流程走下去。”對方還提到,“我也不想辦理這樣的案件,感覺自己像個工具人。”
目前,該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在王依蘭等看來,杜某文等之所以有如此能耐,是因為其家族在當地影響力的加持。
記者了解到,上述借貸案件發(fā)生時,杜某文哥哥杜某偉時任臨湘市法院常務副院長,現為岳陽市屈原管理區(qū)法院院長;杜某偉外甥杜某新原系臨湘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現任臨湘市紀委常委、監(jiān)委委員。
“到底有沒有問題,岳陽市政法委、岳陽市紀委正在調查,相信他們會給出一個公正的答案。”12月17日,杜某文向記者提到,自己曾在2020年被包括王依蘭在內的3家單位舉報,包括省市掃黑辦成立了專案組進行了為期2個月調查,沒有問題。
“不是我要追究其刑責,是法律要追究刑責。”杜某文提到,“她(王依蘭)說法院是保護傘,是不是保護傘,來查嘛?”
“現在已經向杜某文償還了380萬元本金,還有百余萬元利息。”王依蘭說,面對接下來的刑事官司和債務履行,自己也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針對王依蘭等人對放貸方涉嫌黑惡勢力犯罪的實名舉報,岳陽市政法委、岳陽市紀委已成立調查組,目前正在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