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吉林某地村民黃某私搭浮橋被判刑的消息,引發人們的強烈關注。目前,黃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9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立
近日,吉林某地村民黃某私搭浮橋被判刑的消息,引發人們的強烈關注。目前,黃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9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有人認為,這個村民并沒有強制收費,被判刑實在是有點冤枉,另外,修橋鋪路是做好事,是行善積德之事,給兩岸的村民帶來了便利,理應鼓勵!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為蒼生治水者,不可使其沉溺于湖海。
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搭浮橋收費行為被認定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構成了尋釁滋事罪。然而,刑法專家羅翔指出,司法判決應當符合人們日常生活常識和社會普遍認知。對于過橋繳費,它是基于自愿的原則,不存在強制奪取他人財物的情況。自愿繳費并沒有違反法律,為何要被認定為犯罪呢?即使認為私自修建浮橋違反法規,也應該采取行政處罰,如警告或罰款,而不是將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在羅翔看來,修建橋梁道路的行為是滿足民眾需求的正當舉措,它可以為當地居民提供便利,而不是破壞社會秩序。因此,這樣的行為值得社會嘉許,而不應該被認為是犯罪。即使私自修建橋梁道路違反了法規,只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應該受到處罰,更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對個人及其家庭來說,犯罪標簽會帶來極大的痛苦,因此,我們應該以己之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則出發,慎重對待刑事定罪的問題。
有網友表示,自古以來,修橋鋪路都是修身立德之舉!不要讓善良的人蒙受不明冤屈,寒了一眾飽含正義的人心;相信是非曲直,公道自在人心。希望當地部門確實做到有法必依,撥亂反正,平反此冤假錯案,別讓做好事的人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