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網友李先生向奇聞事件客戶端反映稱,曾利用職務之便在業務往來中非法收受賄賂獲刑兩年的原瀏陽市大瑤中心醫院院長陽某,如今已通過招
日前,網友李先生向奇聞事件客戶端反映稱,曾利用職務之便在業務往來中非法收受賄賂獲刑兩年的原瀏陽市大瑤中心醫院院長陽某,如今已通過招錄擔任瀏陽市集里醫院副院長。李先生質疑,陽某獲刑后再次擔任公立醫院領導不符合相關規定。
記者查閱瀏陽市集里醫院(瀏陽市眼科醫院)官網發現,確有一名名為陽某的副院長。
先被聘為臨時工,之后當上副院長
一位曾與陽某共事四年的醫護人員向記者證實,“陽某此前確因受賄罪獲刑兩年,緩刑兩年。后來因違紀被開除黨籍,2004年2月被大瑤鎮中心醫院辭退。后來到集里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當了主治醫師。身份是臨時工。”
李先生向記者展示的一份瀏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2017年12月出具的信訪回復函也證實了上述工作人員的說法。
根據瀏陽市人民法院立案庭3月10日出具的文件顯示,2002年14日瀏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瀏檢刑字【2002】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歷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陽某2001年10月利用其擔任瀏陽市大瑤中心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與醴陵市滬鴻醫院醫療器械合作經營部的業務往來中,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具有認罪認罰、退贓的量刑情節。經公開開庭審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考慮被告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全部贓款,且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本院依法對被告人陽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根據李先生提供的《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瀏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稱,陽某被辭退后當年又與集里醫院簽訂聘用合同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此外,一份瀏陽市衛生健康局5月17日回復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也稱,2004年2月陽某因犯受賄罪被辭退,當年5月進入集里街道衛生院工作,其聘用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
對于上述多部門的回應,李先生表示并不認可。他告訴記者,“陽某當初聘用為集里醫院的臨時工確實可以,但如今他已經是集里醫院的副院長,被雙開的人可以擔任公立醫院的管理層嗎?”
帶著疑問,記者聯系到瀏陽市衛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是值班人員,不了解情況,請發函或者見面采訪。”瀏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則回復稱,“請聯系集里醫院。”集里醫院院辦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不清楚此事。隨后,記者先后多次撥打集里醫院院長辦公室主任電話均提示“正在通話中”。記者更換手機號碼后再次致電,該辦公室主任回應稱,“他的任命程序不歸我們醫院管,是組織任命的。”
律師:對于被判處緩刑的人,事業單位不應該予以聘用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劉云芳律師表示,公立醫院屬于事業編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劉云芳認為,該院長在原單位犯罪被判處緩刑,原單位給予其開除處分。對于被判處緩刑的人,事業單位不應該予以聘用,這位院長就不能在新的事業單位就職,更不能擔任副院長職務。“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業單位開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員工,而員工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就職,這就違背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的初衷。沒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實施懲戒,達不到應有的刑罰效果。”劉云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