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榆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單位聯合發布《關于廣場健身和直播活動噪音污染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其中明
日前,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榆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單位聯合發布《關于廣場健身和直播活動噪音污染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其中明確,廣場健身、直播活動有利于民眾健身強體、加強了中老年人社交聯系,但在廣場舞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量較大的音響設備,因活動持續時間較長、造成周圍環境噪音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社會反映強烈,多次熱線舉報,損害了他人享有安靜生活環境的權利,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通告》提出以下要求:
廣場健身、直播活動,是指占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社會場地資源,使用音響設備開展的唱歌、跳舞、表演、健身操、健走、直播等健身娛樂活動。開展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確定一名責任人,如無明確責任人,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直播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或者公司負責人在直播活動前要到相關部門報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標準》規定戶外容許噪聲級,測量點選在受噪聲影響的居住建筑窗外1米,高于地面1.2米。開展廣場舞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確保不超過相應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廣場屬于2類聲環境功能區,晝間6:00-22:00和夜間22:00-6:00兩個時間段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分別為60分貝、50分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場舞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
參與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健身、直播活動;不得通過廣場健身、直播活動非法斂財、傳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參加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破壞自然生態、環境衛生和公共場地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在中考、高考和國家公祭日等特殊時期,按相關規定執行。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將依據《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進行處罰。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