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記者從家屬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村支書違反防疫規定被判刑、新政策實施后提出申訴一案近日有了最新進展:河南省固始縣法院審查后認為,
記者從家屬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村支書違反防疫規定被判刑、新政策實施后提出申訴”一案近日有了最新進展:河南省固始縣法院審查后認為,“新冠乙類乙管”是國家對疫情防控措施的優化調整,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決定駁回胡某海家人的申訴。
這意味著被判刑2年的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滿釋放。
2022年4月疫情期間,這條從河南固始到安徽霍邱的鄉村公路被封控,胡某海等人從小路繞行前往探視病危親家母
疫情期間出省看望病重親戚,村支書等多人被判刑
固始縣法院生效判決書顯示:案發前,1967年出生的胡某海是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某村村支書。2022年4月13日20時許,胡某海與妻子、女兒等多人違反防疫規定,前往鄰縣安徽省霍邱縣探視病重的親家母(該縣當日在重點人群例行核酸檢測中初篩3人結果異常,次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回村后造成當地直接或間接交叉感染新冠病毒28人,流調密接1843人,次密接10966人。
2022年七八月間,固始縣法院一審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胡某海有期徒刑2年;判處其女兒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后,胡某海及女兒認罪認罰未上訴。同行其他人被另案處理,后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刑,有人提出上訴。
2022年5月,固始縣紀委發布通報,決定給予胡某海父女開除黨籍處分
疫情防控政策調整后,村支書家人提出申訴
2023年1月,隨著我國對新冠實施“乙類乙管”(之前是乙類甲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決定對違反新冠疫情預防、控制措施不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通知明確規定,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法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新政策實施后,與胡某海一起前往安徽霍邱縣的另案被告人,因有人上訴,根據新政策規定,一審判決被撤銷,案件發回重審,相關人員被解除羈押措施。
針對政策和法律的變化,今年1月中旬,胡某海的家人以“原審判決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完全達不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與另案的主要事實相同,量刑明顯不當”等為由,向固始縣法院依法提起申訴,請求對胡某海的案件進行再審。
2023年2月8日,固始縣法院決定對胡某海申訴案立案審查。
固始縣法院:新冠乙類乙管不影響生效判決,駁回申訴
5月22日,胡某海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近日,他們收到了固始縣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通知書稱:法院經審查,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行為發生在2022年4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胡某海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決已于2022年8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旅“乙類乙管”,是對疫情防控措施的優化調整,不影響對被告人胡某海的刑事責任追究。
原審依據固始縣人民醫院咽拭子陽性報告單、鄭州大學一附院轉診信息表、流調報告、國家傳染病監測系統截圖、胡某海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以及胡某海的流調報告,固始縣疾控中心的疫情傳播鏈、病歷關系圖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原審判決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
綜上,固始縣法院認為,胡某海家人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書應予維持。
“我們對固始縣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表示遺憾,下一步有什么打算,目前還沒考慮好。”5月22日,胡某海的家人告訴記者,根據之前的判決,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