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4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案例。唐某于2021年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科技公司發布管理制度規定,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用
4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案例。唐某于2021年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科技公司發布管理制度規定,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科技公司依據該規定每月從唐某工資中扣除其應分攤的電費。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克扣工資、規章制度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發扣除的工資。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電力的情形,科技公司從唐某應發工資中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給唐某。
最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勞動仲裁案例,涉及一名研發部主管唐某和其所在的科技公司。唐某因為公司未經充分證明就扣除其應分攤的電費而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發扣除的工資。最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給唐某。
據了解,唐某入職該科技公司后,公司發布了管理制度規定,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然而,公司卻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唐某個人使用了超出用電額度的電力。唐某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因此申請勞動仲裁。
在審理中,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電力的情形,公司未經充分證明就扣除其應分攤的電費,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克扣工資。而對于電費的分攤,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超出用電額度的電費是由勞動者個人使用導致的,才可以要求勞動者分攤電費。
此次判決不僅為唐某維權提供了保障,也提醒用人單位在管理規定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員工工資,應當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所扣除的款項是合理的,并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執行。這也有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