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律不僅有懲罰的作用,更有引導的作用,從社會的長遠角度來說,引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作用最大的。當法律把一件事情,定義為違法的時候
法律不僅有懲罰的作用,更有引導的作用,從社會的長遠角度來說,引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作用最大的。
當法律把一件事情,定義為違法的時候,那意思就是在可能發生的將來,你不要去做這件事,殺人傷害盜竊等,這些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犯,已經屬于法律與道德指引合二為一的。
但也有的違法犯罪行為,并非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犯,而是法律根據需要規定的,酒駕入刑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在酒駕入刑之前,無論打出來多少標語,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寫多少都沒用,該喝的,該勸的還是會喝會勸。
但是自從酒駕入刑之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了人們一個普遍的共識,酒局上只要你說開了車,就不會有人再勸酒。
可以說,這條法律規定,非常有效的改變了,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觀念,而且隨著查處力度的加大,那些心存僥幸的人也越來越少。
下面這個真實的案子,是個非常特殊的例子,從中我們也能看出來,酒后不開車已經深入人心,還有就是交警部門辦事,也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河北石家莊,民警在巡邏時,發現停車場內,一個車子大燈和音響都開著,上前查看后,發現一人鼾聲震天,正在車里睡覺。
經調查,該男子為段某,對其進行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59mg/100ml,后又對其進行血液測試,其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85mg/100ml。
交警部門認為,段某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其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段某不服,認為自己是用礦泉水瓶子,在車里喝的酒。
知道喝了酒之后,不能開車,這才在車里睡覺,交警部門則認定,段某在車里用礦泉水瓶子,完全不合常理,沒有采取他的話,堅持對段某進行處罰。
段某不服處罰,向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復議,結果是維持處罰決定,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段某是否屬于酒后駕車,對對于醉酒,雙方是沒有異議的,這個有鑒定報告作為證據。
但是對于是否開車,這個有爭議,段某堅稱自己是把車停到停車場之后,喝的酒,交警部門則認定,段某是喝完酒之后,把車開到了停車場。
而且,一個正常人,誰會用礦泉水瓶子,在車里喝那么多酒,所以交警部門不認可段某得說法,認定他就是喝完酒之后,心存僥幸,把車開到停車場,之后在那里休息。
交警部門的說法,在一般理解上面,會得到支持的,但是法律講的是證據,而且行政訴訟規則,對于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比較大。
本案中,交警部門說段某酒后開車,就必須有證據,僅憑推斷說,正常人不會在車里用礦泉水瓶子喝酒,這個是不行的。
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必須由交警部門舉證,段某的確是酒后開了車,但這方面交警部門并沒有證據,最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交警部門對段某得處罰決定。